从明年1月1日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发布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将正式实施。其中明确规定,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不受理投诉。这意味着,以牟利、知假购假为目的的恶意投诉举报索赔将不再得到支持。
“职业索赔”往往借打假之名、行敲诈勒索之实。当前恶意索赔乱象已呈现团伙化、年轻化、行业化等趋势,并催生出一条分工专业、可批量复制的灰色产业链,一般路径为“一买、二谈、三举报、四复议、五诉讼”。据相关统计显示,“职业索赔”所耗费的资源一般是正常投诉的4倍至5倍,他们滥用投诉举报、复议诉讼、监察投诉等权利,占用了大量的行政和司法资源,反而让真正影响到消费者和市场经营秩序的问题无法得到有效解决。
也许有人会说,“职业索赔”有一定的净化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一刀切禁止“职业索赔”不妥。事实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才受到该法保护。有一句法律格言也说到,“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而现实中的“职业索赔”专门盯着商品瑕疵批量购买,甚至伪造证据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将投诉举报作为自己牟利的手段。即使在某种程度上,这些行为起到了打假作用,但用不正义的手段来实现也是不可取的。况且这种不正义的手段本身也明显偏离了立法本义和保护消费者的初衷,严重违背诚信原则。
关上“职业索赔”的大门既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精神,还能减轻监管部门的负担,营造一个秩序更良好的市场环境。不过我们也要意识到,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监管部门往往很难界定正当维权与“职业索赔”的边界,只能对有明确证据显示的职业索赔人的恶意投诉、索赔和诉讼不予支持,但是对其恶意扰乱市场、敲诈商家的行为缺乏相应的惩罚条款。因此,如何认定是以生活需要为目的,还是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还需在相关法律法规中进一步细化标准、条款,使其更具可操作性。
关上“职业索赔”的大门,并不意味着对制假售假视而不见,而是需要我们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扎紧制度的笼子,加大执法监管力度,让市场不断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如此才能保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天下无假”才会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