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强化法律监督,检察建议大有可为。
检察建议作为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在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长期以来,各级检察机关利用这一有效监督方式,促进了相关问题的解决,取得了明显的监督效果。但应当看到,由于存在对检察建议作用认识不足、制发不规范、整改落实缺乏有效监督等问题,检察建议的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在一些地方,检察建议一发了之,被建议单位认为可改可不改,检察机关也没有督促落实和跟踪问效,导致检察建议成了“烂尾工程”。各级检察机关要在规范上下功夫,在落实上做文章,在机制上花心思,把没有硬性要求的检察建议做成刚性、做到刚性,助推检察建议监督质效不断提升,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质量是根本。检察建议与抗诉等刚性监督不同,其效力和作用的发挥,更多要依赖检察建议本身的针对性、说服力和可行性等因素。把检察建议做成刚性、做到刚性,首先要在检察建议的质量上下功夫。靶向瞄准了,问题说透了,建议指明了,才会更有说服力,被建议单位也更能接受和落实。无论是对公安机关、审判机关,还是对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检察建议,都要摸清实际情况,精准指出问题,同时提出于法有据、合情合理,可行性、操作性都比较强的建议。比如,对那些没有根本性错误但确有问题、瑕疵的个案,要精准提出于法有据、合理可行的检察建议,促请审判机关加以纠正。对于某一现象某一类型的问题,制发检察建议不在多,而在精、准、实。要结合司法办案,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特点和规律,从中查找管理漏洞,积极向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提出消除隐患、强化管理的检察建议,力争让一个建议堵塞多个漏洞,解决一批问题。为提高检察建议质量,各级检察院还要加强审核把关,切实解决制发模式多样、发文不统一、审核把关不严,甚至同一问题重复发检察建议等问题。对检察建议的选题、建议项目、事实和法律依据等,承办部门、管理部门和院领导要严格把关,重要的检察建议还要由检察长亲自把关。比如,上海、山东等地检察机关采取检察建议由研究室统一把关的做法,既能保证检察建议的质量,也便于统一督促落实。
落实是关键。检察建议要发挥其作用,关键要靠督促落实。检察建议绝不能发出去就了事,要紧紧盯住效果,跟踪到底,监督落实情况。在送达方式上,要改变过去单一的“文来文往”模式,采取公告、宣告等多样化方式,让被建议方和第三方充分参与,拓展检察建议的知情面,强化落实责任。比如,不少地方检察机关采取检察建议公开宣告的送达方式,既体现检察建议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让被建议单位在“红红脸”“出出汗”中提高了重视程度,同时也倒逼检察机关提高检察建议质量。检察建议送达后,检察机关要主动了解被建议单位落实情况,通过联席会议、不定期会商等方式,协助被建议单位整改落实。对于无正当理由不落实检察建议的,必要时可以向党委、人大报告,或者向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反映。当然,如果是因为检察建议质量不高没有被采纳,检察机关也要注意眼睛向内,深刻反思,不断改进工作。检察建议已经落实的,必要时还可以到被建议单位实地回访,对检察建议效果作出评估,确保整改落实到位。
机制管长远。检察建议要持续产生效果,需要一系列增强检察建议刚性的制度机制保障。比如,在提升检察建议的质量方面,建立检察建议质量和效果评估机制,确保检察建议内容精准、依据充分。在强化检察建议落实方面,建立检察建议案件化办理机制,实现线索管理、初核认证、立案查办、调查核实、制发建议、跟进监督等各环节流程化办理,及时掌握每一个检察建议的采纳、落实情况以及未被采纳的原因,定期对检察建议总结分析,提高检察建议质量和效果。在加强检察建议刚性监督方面,逐步探索建立向党委、人大报告检察建议落实情况等制度。
一纸检察建议,关乎监督质效。实践表明,检察建议是强化法律监督的有力抓手。各级检察机关要在依法履职基础上不断探索完善检察建议制度,增强检察建议刚性,真正让检察建议成为“祛病除根”、标本兼治的良方,在强化法律监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发挥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