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认识四个关系加强专业化建设_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检察机关专业化建设,是提升法律监督能力的必经途径,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的重要措施。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加强司法专业化建设,陆续出台了关于加强法官检察官正规化职业化专业化建设、关于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意见,最高检也提出了加强专业化建设的具体要求。在开展专业化建设方面,要正确认识目的和手段、长远和根本、内容和形式、主体和载体的关系,从而真正实现检察专业化建设。
正确认识专业化建设与检察工作转型发展的关系。转型发展,不仅是转型,更重要的是发展,而发展必须是长远、可持续发展。专业化建设就是主动对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新需求新期待,提供更加专业的司法服务、更加优质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实现检察机关的转型发展。因此,在一定意义上,检察机关专业化建设是实现转型发展的有效手段,将有利于改变检察机关存在的知识和专业结构单一、学历和能力不协调、专业化碎片化和阶段化等问题,提升司法专业化水平,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实现检察机关转型发展。因此,要正确认识检察机关专业化建设与转型发展的目的和手段的关系,虑近谋远,把握检察工作的方向和任务。
正确认识专业化建设与专业人才建设的关系。专业化建设包括专业类别、专业机构、专业机制、专业保障和专业人才建设等内容,科学确定专业分类是基础,人才建设是关键。当法律规定由某一个部门行使某一项职能时,职能部门就必须确立一定的专业类别来行使这项职能,这个专业类别按照相应职能类型来确立,显然比按照相应实施阶段来确立更符合专业化特征。专业人才建设是专业化建设的根本,专业人才不仅要有渊博的知识,更重要的是要有坦荡无私的专业精神、缜密细致的专业思维、富有人文底蕴的专业素养,把工作当事业,把专业做到极致。专业人才建设要矢志不移,久久为功;突出重点,补齐短板;不断总结,加强引导。
正确认识专业化建设与内设机构改革的关系。如果说检察机关专业化建设是内容,那么内设机构改革是形式,检察机关专业化建设通过内设机构改革体现出来,以内设机构改革扁平化管理促进检察机关专业化建设。在内设机构改革中要坚持检察机关专业化建设,遵循司法办案规律,科学界定专业化类别,以案件类型为基本标准设计内设机构,以检察一体化为依托,实现一类案件原则上由一个部门办理、一类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的专业化办案模式。专业化办案模式既要相对固定,又要保持内外的开放活跃、交流提高。要明确检察专业化不是办案专门化,专门化必须以专业化为基础;专业化办案模式不是限制办案人员的成长,而是促进办案人员的一专多能。
正确认识专业化建设与司法办案责任制的关系。司法办案责任制是检察机关专业化建设的载体,通过建立符合专业化建设要求的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司法职业保障、司法责任制等制度,破解制约检察队伍建设的体制性、保障性难题,使专业化建设落地生根、见成见效。加强专业化建设,首先要明确专业化标准。按照最高检制定的岗位素质能力基本标准,推进标准化建设,完善各类办案活动诉讼流程标准、司法裁量标准、辅助工作标准、案件质量标准和办案业绩评价标准等,对所有办案活动形成规范化操作指引、可量化评价标准,切实提升专业化建设水平。其次,要明确职责权限。进一步明确各类办案主体司法责任,规范司法办案权力清单,科学设置办案组织,建立以检察官为核心、以业务需求为导向的专业化新型办案团队。再次,要建立完善相应工作机制。完善办案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司法办案活动的统一集中管理和监督。完善检察官业绩评价机制,以专业能力和业绩考核为导向,建立以办案数量、质量、效率和效果为基本内容的业绩评价标准体系和考评机制。
(作者单位:河南省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