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参与庭前会议 有效提高公诉质量_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庭前会议,是刑事诉讼规定的重要诉讼制度之一,对合议庭及时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发现、归纳、提炼争议焦点问题,保证庭审顺畅,提高庭审质效等具有积极意义和作用。公诉人作为控方参与庭前会议,应当积极适应庭前会议在刑事诉讼实践中的具体要求,通过有效参加庭前会议,积极发挥公诉职能,提高公诉水准和办案质量。
一是根据起诉指控犯罪的情况积极主动建议启动庭前会议。庭前会议的组织者和主导方虽然是审判机关,但并不意味着检察机关仅是消极被动参与,公诉人应当在提起公诉之前对案件庭审可能遇到的问题了然于胸,根据具体情况建议合议庭择时召开庭前会议。(1)建议的时间。一般是在案件提起公诉后,及时与审判人员沟通联系,商量庭前会议事宜。(2)建议的方式。根据目前司法实践情况,多由公诉人以口头方式建议。如果口头建议没有引起审判人员重视而确有必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可采取书面方式建议召开庭前会议。(3)召开庭前会议的必要情形。主要包括两类情形:一类是案件本身系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案件,有必要召开庭前会议;另一类是案件本身虽然普通,但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经暴露出相关程序、证据问题,有必要通过庭前会议进一步听取辩方意见,采取有效措施排除程序性障碍。
二是通过庭前会议及时、有效发现程序问题与争议证据。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庭前会议的主要职能是解决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相关司法解释细化为十方面问题,既包括管辖、回避、公开审理等程序性问题,也包括调取证据、提供新证据、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等证据问题。程序是否合法、规范,证据的合法性问题等是庭前会议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因此,公诉人参加庭前会议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及时、有效发现程序和证据问题,在会议上给予针对性的答复或解释,对控辩双方无法达成共识的,应当在庭前会议后及时补证,或者采取其他有效办法在正式庭审中予以有力回应。
三是在庭前会议中适当展示相应证据。在庭前会议上能否展示全案证据存在不同认识。笔者认为,庭前会议的实质是控辩双方在合议庭组织下的协商形式,与庭审有着本质区别。但是,在庭前会议通过适当方式展示相应证据有利于解决证据合法性问题,如果不展示证据,庭前会议的局限性显而易见。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下称《规程》)规定,召开庭前会议前,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全部证据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庭前会议中,对于控辩双方决定在庭审中出示的证据,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展示有关证据的目录。可见,展示相应证据,是庭前会议的重要内容。公诉人在庭前会议中可通过如下方式展示证据:(1)概括性说明证据的来源以及举证的方式。合议庭可询问辩护人、被告人对举证方式有无异议,如没有意见的正式庭审时沿用该举证方式。(2)分组展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果以PPT方式示证的,可以展示相应证据的扫描件或截图。辩护人可对所展示证据的合法性提出意见,对证据“三性”没有意见的可以由合议庭予以确认,正式庭审时可简化示证、质证。
四是归纳提炼庭审争议焦点。《规程》规定,合议庭在庭前会议中要听取控辩双方对在案证据的意见,归纳存在争议的证据。庭前会议的重点是解决程序性问题与证据合法性问题,归纳提炼争议焦点是庭前会议在此基础上的延伸任务,目的是为了聚焦庭审重点,提高庭审质效。《规程》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依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庭前会议中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因此,公诉人应当在庭前会议召开前做好应对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准备,围绕焦点争议证据收集合法性证明材料,例如犯罪嫌疑人入看守所的体检报告、相关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等。
(作者单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