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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科学理念指引新时代检察监督实践

发布时间:2022-06-21 来源: 天津长安网 作者:佚名

  以科学理念指引新时代检察监督实践_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法治需求,决定了检察机关必须不断提高法律监督水平,提供更好的法律监督产品。这需要我们立足现状,提高站位,放眼全局,综合施策,谋划发展。其中,应当遵循什么样的监督理念以指导检察监督实践,是至关重要的一个方面,值得深入研究讨论。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应当树立维护法制统一正确实施者、公共利益代表者、双赢多赢共赢、主动而又谦抑等四个方面的监督理念。

  一是应当树立检察机关是维护法制统一正确实施者的监督理念。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决定了检察机关的宪法使命在于维护宪法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推动宪法法律得以实施到位,从而决定了检察机关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正确实施者的职能定位。从现代检察制度的产生看,维护国家法制统一莫不是检察职能的题中应有之义。

  首先,检察机关应当以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实施为己任。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检察监督,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要求检察机关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进行监督,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予以督促纠正,并探索提起公益诉讼,使检察监督超出传统的民事检察和行政检察工作范围,拓展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上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一系列新的监督职能,寄望于检察机关在维护宪法法律统一实施方面发挥更为广泛的作用。

  其次,检察机关应当以维护国家法制的正确实施为目标。在我国,赋予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和刑事审判监督职能,其目的就是使国家法律正确实施于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为此,检察官要监督法官裁判,共同追求客观正确的裁判结果,要以司法的属性控制警察的侦查活动,确保侦查追诉活动的合法性和准确性。新时代随着人民群众司法需求水平在不断提高,相应地要求检察机关不断强化法律监督,着力确保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准确适用。

  再次,检察机关应当以维护国家法制得以公正实施为核心价值追求。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多次强调的那样,“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既是法律监督的核心价值追求,也是强化法律监督所必须秉承的理念。这一点,从各国检察官所必须履行的客观公正义务,可以更加生动地表明其维护法制的目的。该义务要求,检察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应当站在客观、中立的立场上进行活动,忠实于案件事实真相,全面关注对被告人有利和不利的各种情形,以切实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守护国家法制。

  二是应当树立检察机关是公共利益代表者的监督理念。检察机关都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维护公共利益始终是其核心使命,公益原则作为检察机关或检察官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已为世界各国所普遍承认。因此,检察机关应当站在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立场上来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将其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2017年9月1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致第二十二届国际检察官联合会年会暨会员代表大会的贺信中指出,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肩负着重要责任,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支重要力量。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断,进一步明确了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职责使命,对检察机关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提出了更高标准和更严要求,揭示了检察机关在经济社会发展中肩负的重大责任,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属性更加鲜明,是新时代做好法律监督工作的思想纲领和行动指南。

  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代表的职责使命,拓展了法律监督的内涵和外延,既坚持和强调了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又明确和落实了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代表的主体责任,既有助于检察机关整体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又有助于检察官个体发挥公益保护的主观能动性。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代表,通过行使各种样态的法律监督权来维护公益、践行使命:一方面,检察机关通过刑事诉讼监督等传统方式充分发挥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作用,以实现其对法益,尤其是公益的保护作用,重点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侵犯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切实履行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代表的职责使命;另一方面,检察机关还要在维护公共利益、强化各项检察监督的同时,突出抓好对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检察监督,把重点放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突出问题上,加强对严重侵害公益行为的监督,切实增强公益保护实效。

  三是应当树立检察机关与被监督者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理念。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强调,检察机关要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理念,建立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良性、积极关系,共同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这是张军检察长在改革叠加聚合的背景下,立足检察机关的职能、地位和作用,以法律监督的目的和价值为着眼点,从监督者和被监督者关系的视角提出的法律监督新理念。在我国,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与公安、法院等其他执法司法机关只是职责和分工不同,不存在地位高低的问题,法律监督不是为了显现我对你错、我高你低、我赢你输,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目标是共同的,价值是一致的,法律监督的目的是帮助被监督者解决问题、补齐短板,最终保证宪法法律统一正确的实施,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公共利益。践行双赢多赢共赢的法律监督理念,要求我们要在依法规范办案中实现双赢多赢共赢,通过高质量的办案活动赢得尊重和信任,为实现良好的监督效果营造有利条件。特别是要主动换位思考,在改进办案方式中实现双赢多赢共赢。法律监督工作要主动换位思考,从被监督一方的视角来看待问题,设身处地为对方着想。加强与监督对象的沟通协调,沟通过程中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既要坚持原则依法监督,又要有灵活性,不拘泥于特定形式,充分考虑不同监督事项的特殊性和具体情况,通过良好的沟通协调实现最好的监督效果。在监督的落实效果上,一方面,监督意见提出后,不能当“甩手掌柜”,要跟踪了解落实情况,与监督对象一起想办法、找对策,帮助其纠正问题、解决难题,使其真正感受到检察机关的监督是为了帮助他们;另一方面,在监督效果的宣传上,不能仅说检察机关如何监督,要突出党委政府的关心支持、监督对象的理解配合,注重维护司法共同体的权威,赢得人民群众对政法工作的信赖。比如,案件抗诉成功固然是检察机关的监督成效,但绝对离不开上级法院公正司法、有错必纠的支持与配合。

  四是应当树立主动而又谦抑的监督理念。一方面,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需要主动而为、积极履职。这既是职责要求,也是监督属性使然。在司法办案方面,总体上,就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而言,具有一定的被动性。但监督工作则不同,没有哪个被监督对象会主动申请监督,检察机关必须主动履职,方可有所作为。而且,长期以来,法律监督工作中在一定程度上也确实存在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不善监督的问题。其中,前两者说到底就是缺乏监督主动性的问题,工作中重协调配合、轻监督制约。究其原因有很多,既有观念和认识层面上的,比如认为检察机关与监督对象同处一个战壕,大家抬头不见低头见、碍于情面,不愿提出;也有制度机制层面上的,比如法律监督是软权力,监督对象对监督意见和建议消极应付,检察机关却办法不多。我们应当认识到,伴随着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面对法律实施特别是执法司法工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检察机关应当转变观念、主动作为,勇于承担起推动和保障宪法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历史使命。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又要秉持谦抑的理念,坚持比例原则,有所为有所不为。这里需要坚持做到三点:第一,既要依法充分监督,在法定授权范围内用好用足监督权,又要明确监督的边界,防止把法律监督看成无所不能、包打天下的思想倾向。第二,要以价值为标准确定是否需要实施监督。要在对监督活动的价值和意义进行客观评估基础上决定是否施以监督,对于具有重大意义的监督事项要坚决实施监督,采取必要方式,增强监督刚性,务求监督实效。相反,对于意义不大或没有意义的,则不轻易启动监督程序。第三,要以效果为导向选择适当的监督方式。开展检察监督的方式多种多样,包括召开联席会议、口头纠正违法、检察建议、书面纠正违法、提出检察意见、提起公益诉讼等,检察机关决定采取哪一种或几种监督方式,应当以实现监督目的、达到监督效果的实际需要为标准。要坚持比例原则,采取与被监督对象违法严重程度、紧急程度相适应的监督方式和手段,既不能软弱乏力,也不可“小题大做”。

  (作者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长、全国检察业务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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