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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动态平衡诉讼理念植入诉讼制度

发布时间:2022-06-21 来源: 天津长安网 作者:佚名

  “动态平衡诉讼观:理论与实践”研讨会召开,与会专家学者提出

  将动态平衡诉讼理念植入诉讼制度

  5月23日,由国家检察官学院、中国犯罪学学会主办,《中国检察官》杂志社承办的“动态平衡诉讼观:理论与实践”学术研讨会在京召开,来自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司法实务界的专家学者60余人参加研讨会。国家检察官学院院长、中国犯罪学学会会长黄河主持会议。与会专家围绕动态平衡诉讼观的理论内涵和实践应用,从程序衡平与实体公正、立法实践和司法应对等角度,对法治国家建设与诉讼动态平衡、动态平衡的哲学内涵、动态平衡诉讼观的普适性、诉讼结构与诉讼机制优化、当下刑事司法实务中的冲突与衡平、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等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

  法治国家建设与诉讼动态平衡

  “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法治工作者当前最重要的职责和任务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深入思考如何适应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新期待新要求。”国家检察官学院党委书记王卫东表示,刑事诉讼法有“小宪法”之称,关系到每个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宪法权利的实现。刑事诉讼是多对矛盾关系的集合体,正确认识和处理这些矛盾是法治工作者职责任务所在,意义重大。动态平衡诉讼观在1996年和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得到充分体现,并对当前刑事诉讼法第三次修改发挥积极作用,为法治中国建设贡献了诉讼制度智慧。

  “动态平衡诉讼观不仅是具有创造性的重大理论成就,而且已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诉讼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谢鹏程认为,动态平衡观的五方面内容是刑事诉讼的核心关系和整个司法过程中的基本关系,体现了辩证思维、法治思维和中国智慧,对当前的检察工作和检察改革具有启发意义,推动了刑事诉讼制度、司法制度和法治国家建设发展。

  动态平衡诉讼观的理论内涵

  动态平衡诉讼观提出者、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在其《动态平衡诉讼观:理论与实践》主旨演讲中对动态平衡内涵作了综合阐述,理解动态平衡的哲学内涵应至少从字理、中国古代朴素哲学理念和西方哲学三个层面进行综合诠释,主要表现为专权与制约相互作用形成的暂时平稳状态。马克思主义的矛盾观是动态平衡的理论基础。

  陈光中表示,刑事诉讼法学上的动态平衡至少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相平衡、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平衡、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相结合、抗辩对抗和抗辩和合相统一、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相平衡五个方面,以上五对关系在平衡与不平衡之间循环往复推动了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程序是保护实体正义的手段,同时具有独立价值,既要反对程序工具论,也要反对唯程序论;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要因时因地制宜;客观真实绝对化在很多情况下难以达成,要追求法律真实,但不能放弃和否定客观真实;控辩平等对抗并非激烈对抗,控辩统一于公正的审判;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效率以公正为前提,追求公正的同时应努力兼顾效率。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卞建林认为,动态平衡诉讼观应首先肯定多元诉讼观和多重诉讼价值,并在平衡中并重和兼顾。动态平衡不等于中庸、守旧,应充分发挥制度的导向作用,不能让通过非法程序获得的证据发挥作用,以逐渐杜绝非法取证。

  “实体法和程序法、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动态平衡具有普适性。”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四川大学教授龙宗智认为,在职务犯罪查处、打击恐怖主义犯罪这样的特殊领域,要高度重视价值平衡和全面平衡,设置程序正当性的底线限制,否则容易出现排斥抗辩和取证手段超越等问题。

  “动态平衡可超越诉讼观范畴,作为刑事法律的发展观。”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陈泽宪表示,在刑事立法和刑罚层面,定罪准确性与刑事政策、法治理想与人财物的客观限制、司法担当与诉讼当事人信访压力等问题都需要综合动态地平衡。

  就公正与效率、实体与程序而言,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表示,当前存在一种以程序正义的名义提升效率而淡化实体公正的趋势,过于简化的合法程序并非重视程序,而是程序虚无化,效率好比精美的木兰之椟,公正才是椟中珠玉。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卫跃宁认为,法律是人民共同制定的,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司法实践在平衡各方面利益时,应充分运用法律定分止争功能,在保障法律效果的前提下考虑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

  “诉讼真实不仅体现了诉讼认识论,还承载着诉讼价值观。”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李玉华认为,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都不是证明标准,而是两种不同的诉讼真实观。法律真实是高级意义上的形式真实,在价值论层面根植于诉讼土壤,但它无法在认识论意义上生长。

  “多元利益之间进行平衡在价值层面没有问题,难度在于进入制度层面如何实际操作。”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万华表示,“动态”正是平衡的方法论钥匙,平衡不是平均,应在个案中综合判断,探索字典式优先级排序。在发现真实的道路上,应以提升发现真实的能力而非损害诉讼参与人权利为发展方向。

  国家检察官学院副院长杨迎泽教授提出,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平衡具有四层含义,一是保护一般公民的合法权利;二是保护无罪人不受刑事追究;三是保障所有诉讼参与人,特别是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四是有罪的人通过合法程序受到处罚。

  动态平衡诉讼观的实践应用

  “非法证据排除防止了冤假错案,在一定情况下也牺牲了实体真实。”陈光中提出,非法证据排除在实践中还是申请多、排除难,要全面厘清“非法”的内涵,如疲劳审讯是否视为变相刑讯逼供而将得到的供述纳入排除范围等。根据诉讼动态平衡原理,要严防和及时纠正冤案错案,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和死刑复核案件提供全覆盖的法律援助,并赋予援助律师完整的辩护权,将“以审判为中心”理念贯彻到位。

  “公安机关是侦查机关,有天生的立场、本位、愿望。”公安部法制局局长孙茂利指出,“公安机关本能地希望侦查手段越强越好,越多越好。近些年确实在变,从本位转向大局。”动态平衡在执法领域正加速推广,例如讯问录音录像的范围,从有可能判处十年以上的重罪案件到轻罪案件,现已扩展到讯问证人。

  “错案产生的原因不在于证据标准本身,而是在运用证据标准上出了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兼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史卫忠认为,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对证据标准的要求不同,证据标准从侦查阶段到审判阶段应逐渐严格,不同类型的案件也应实行差异化的证据标准,这是对侦查手段有限性和办案人主观局限性的权变之举。

  国家法官学院副院长李晓民从审判实务的角度分析了认罪认罚制度中的冲突与衡平,一是将认罪认罚作为独立量刑情节,提升从宽量刑的幅度和被告人认罪内在动力;二是根据案件不同类型实现审理方式多元化;三是根据契约精神对达成量刑协议的被告人上诉权进行必要的限制;四是从二审全面审查向对认罪自愿性和从宽合理性的重点审查;五是探索轻微刑事案件上诉权的适当限制。

  “量刑规范化是手段,量刑公正是目的。”江西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张国轩结合动态平衡理论和多年实务经验认为,量刑规范化的主体应从法院一元发展为控审二元,量刑具体标准和形成过程应当公开透明合理,量刑的动态平衡要贯穿于诉讼全过程。其中,主体多元性和标准合理性是前提,程序完整性是保障,关键在于形成量刑的动态性。

  “平衡是永恒的主题,这个主题因加上动态二字而更有美感,因结合刑事司法而更现实更尖锐。”国家检察官学院副院长徐鹤喃教授认为,诉讼的动态平衡有主观性,但更多表现为客观性,在研究方法上可进行规范解读,但更重要的是实证调研,通过在制度层面设置一些定性元素实现看得见、可操作的平衡。

  (作者单位:国家检察官学院)




原文链接:http://www.tjcaw.gov.cn/gd/llyj/tjcaw-ihcikcev918952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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