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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大数据与刑事拘留监督深度融合

发布时间:2022-06-21 来源: 天津长安网 作者:佚名

  促进大数据与刑事拘留监督深度融合_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检察大数据构建和检察智能化改革,将极大地推动和深化检察监督具体职能的实施和实效。检察机关在面对刑事拘留等具体侦查强制措施,确有进行监督的必要,基于此,需要的不仅是检察信息化改革的保障作用,更是提高检察监督实效、提高检察管理规范化运行和完善检察监督执法的能力。因此,在刑事拘留检察监督之信息化改革和具体巡检、专项检察监督措施的实施过程中,需要重视的是刑事拘留检察监督改革主动适应互联网、大数据的发展趋势,促进大数据与刑事拘留检察监督改革的深度融合。

  “互联网+检察”的实现要素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即检察机关如何提升信息设施与信息能力;法律大数据如何与检察机关的职能进行整合;检察机关信息化改革之后的具体运行机制完善。在大数据时代检察监督信息化改革背景下,刑事拘留的检察监督信息化建设主要面临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其一,公安机关的刑事拘留信息系统与检察机关的监督信息系统缺乏统筹规划,难以推进信息共享。例如,在刑事拘留的信息资源采集上,执行部门与监督部门以职能划分,在信息共享上需求不同,在统筹协调和机制完善等方面存在困难。其二,两大部门的信息数据标准不同,导致刑事拘留检察监督的信息数据难以互动和整合,技术壁垒难以攻破。两大系统的数据信息具体技术处理和分析研判尚没有统一的评价体系,大数据意义上的分析和智能运算存在一定的数据偏差。而且,新建平台难以与现有系统和信息资源直接对接,增加了建设成本和难度,且建成后扩展存在困难,影响信息共享推进进程。其三,信息系统安全保障机制不完善,信息共享推进如履薄冰。检察监督业务中保密信息较多,信息共享会增加泄密几率,出于部门利益或安全考虑,在推进信息共享上态度自然十分审慎,安全保密成为拒绝共享的理由,对涉密信息定级、权限设置、保密管理等需进一步规范,信息安全保障水平急需提升。

  刑事拘留检察监督信息化改革与技术手段的创新和应用是相辅相成的。通过大数据和云计算的具体操作和智能分析,可以实现将刑事拘留案件的过程和结果进行“全覆盖”式分析、预测和研判,实现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措施的“静默监管”。

  第一,构建“人工智能检察院”的监督大数据模式。刑事拘留检察监督信息化改革的本质,在于消除监督实践中传统上以检察人员的个人经验为主的“综合估量”调查方法的弊端。进而,应当将法律大数据方法和信息化原理引入检察监督应用的理论和实践中,这有利于合理确定监督措施的具体适用对象,有利于将刑事案件中的具体事实和特殊情节进行量化和数字化处理,最终实现刑事拘留监督措施信息化改革的理性化和智能化。例如,在四川省成都市,检察机关开发和构建了涉及刑事拘留检察监督的一系列业务大数据系统,补充侦查监督平台、审查活动监督平台等,使得刑事案件较早在智能大数据系统中留痕,保证了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全面、精准监督。

  第二,刑事拘留检察监督应当树立“大数据”思维。正如著名大数据专家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和肯尼思·库克耶所言,“大数据发展的核心动力来源于人类测量、记录和分析世界的渴望。”在检察监督领域,大数据时代要求将深刻地变革着传统检察监督的思维、模式和路径。这有利于检察机关对刑事拘留中的具体程序、当事人和法律适用等关键节点进行有的放矢的精细化监督和智能化分析;这也有利于检察人员对刑事拘留过程中的各种信息及其洞察达到一个新的阶段和水平,进而达到计算机智能技术与人工监督环节的深入整合和协调发展;这将更有利于对刑事拘留检察监督信息工作的智能化升级,实现检察监督大数据的优化和升级,协调两大部门之间的数据、信息与人员等互动关系,完善我国刑事法律体系的技术化操作和智能化治理。

  第三,注重刑事拘留检察监督信息大数据系统构建。关于“大数据”,并不仅指数据的多少和大小,还包括涉及数据信息的当前运算和整理的功能,以及对于各种信息的综合处理和整合预测的现象。这些数据信息以及数据集的整体考量,鲜明地体现了大数据系统构建的独特价值和处理能力。为了适应大数据时代的要求和着力防控刑事拘留措施的风险,应当强调检察监督的大数据支持和信息化建设,设立专门的刑事拘留监督信息大数据系统,以实现互联网+检察监督模式。一方面,在刑事拘留检察监督的大数据系统构建过程中,需要重视公安部门侦查系统和检察机关信息系统的统一和整合,建立基于刑事拘留具体信息和各项数据的分享机制,通过大数据的云计算能力对涉及刑事拘留措施的违法因素和相关信息进行处理和抓取。按照刑事拘留的程序时限要求和关键审查节点来展现当事人被刑事拘留的日常状态和侦查机关的复杂执法行为。另一方面,经过地方检察机关的试点,可以在总结经验和提炼主题的基础上,初步建立相应范围内的刑事拘留检察监督大数据系统。这种大数据系统包括刑事拘留等侦查措施的各种信息和数据的资源库,也涉及大数据云计算的分析和预测模式及其子系统。这种大数据系统的构建需要重点注意的是,检察信息系统与公安侦查系统的协调统一和有效衔接,以及检察信息化专业人才的培养和人员保障。

  “大数据”时代的刑事拘留检察监督办案工作具有很强的数据化特点,会充分体现刑事拘留中各种数据和信息的运行足迹,并通过检察“智造”来进行全程的监控和预测。刑事拘留检察监督的大数据应用,主要是在“人工智能检察院”的构建过程中,找到检察监督中的工作要点,并通过云计算等技术手段与大数据产生相互关联,最终构建一种“人工智能+检察院”的监督大数据治理体系。

  (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原文链接:http://www.tjcaw.gov.cn/gd/gztt/tjcaw-ihcffhsv458192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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