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就业培训需先了解自己的权责_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有过一次工作经历而失业或离职后,许多人为尽快实现再就业或谋求更好的工作和待遇,往往会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但需要注意的是,参加再就业培训,需先了解自己的权责。
培训机构无资质,合同并非绝对无效。2017年6月1日,决定进行再就业培训的陈晓菲,与一家培训公司签订了合同,约定由公司提供一个月的培训,陈晓菲完成全部课程并经考试合格,由该公司颁发相应证书。陈晓菲参与全部课程的学习并领取证书后,偶然得知公司只是由某大学学术学会授权开办并签发参训证书,未经教育部门批准办学,遂以公司没有办学资质,彼此合同无效为由,要求公司全额退回培训款项,但被公司拒绝。公司认为,其培训的内容不属于国民教育序列的大学课程,陈晓菲不应拿合同的效力说事。
评析:陈晓菲所持事由,不属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教学资质属于行政许可范围,行政许可法、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对此大多只是作出管理性强制规定,即对于擅自办校的行为,应当由有关行政部门进行处理。与之对应,尽管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4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鉴于管理性强制规定不同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只要公司已经按合同提供了培训,陈晓菲得到了自己所需要的专业培训,彼此之间的培训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远程教学没登录,培训可以视为完成。2017年11月15日,古小琴从原单位离职后,参加了一家培训公司举办的远程课程培训。双方约定:培训方式为网络课程,古小琴交费后,培训公司必须每天向其指定邮箱发送约定的当天课程视频。事后,培训公司依约定期向古小琴发送了用户名、登录资料及课程视频,但古小琴却因为失恋、心情不好而一直没有登录。培训期限届满后,古小琴以自己没有接受到任何服务为由,要求培训公司全额退款。因被培训公司拒绝而成讼,后法院判决驳回了古小琴的诉求。
评析:古小琴无权要求退还相应费用。合同法第60条和第107条分别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据此,只要一方当事人依约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另一方便无权追究其违约责任。就本案而言,由于古小琴与培训公司形成了再就业培训合同,古小琴负有交纳培训费并按安排参加培训的义务,培训公司则只需按照宣传单所述标准向古小琴提供培训。在培训公司已经提供相应网络课程培训的情况下,古小琴收到远程教学登录资料却没有实际登录,责任在于其自己,不能因此否定培训公司已履行完培训义务的事实。
课程被单方调整,有权要求退回费用。2018年1月5日,邱婷婷决定利用与原单位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而终止的机会,前往当地一家培训公司参加再就业培训,并与培训公司签订了合同,约定了具体的培训课程。谁知,由于两名任课老师突然遭遇车祸,一时半会儿难以执教,公司次日便单方决定调整全部课程。由于调整后的课程内容并非自己所需,邱婷婷便要求解除培训合同,并全额退费。可公司认为,车祸的出现属于法律规定的“不能克服”的意外,调整课程属于“不可抗力”,邱婷婷可以换课,但无权要求公司退费。
评析:公司应当退回费用。根据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依约履行合同是当事人的法定义务,否则,就必须承担违约责任,例外情况只能是遭遇了不可抗力事件。公司单方改变课程,不过是因为两名任课老师遭遇车祸,但这并非无法通过聘请具有同样教学水平、资质等的老师来替代,即因不具备“不能克服”的要件而不构成“不可抗力”。据此,公司之举构成违约,在邱婷婷不愿接受新课程时,公司依法应当退费。
(作者单位: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