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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盗窃一无所获,“惯偷”仍被批捕

发布时间:2022-06-21 来源: 上海政法综治网 作者:佚名

  

   随着电子支付方式越来越完善,家中存有大量现金的情况越来越少,这不,有个小偷鲍某进入出租屋内一无所获,只能空手离开,但这一幕却被监控完完整整地记录下来。3月2日,静安区检察院以盗窃罪对犯罪嫌疑人鲍某批准逮捕。

  案情介绍

  

   2022年2月的一天,杨某下班后回到家,发现屋内衣柜门大开着,且家中其他地方也有明显翻动痕迹,怀疑家中进了贼,就打开自己装在屋内的监控查看。

   监控完整记录下屋内画面:当天下午2点多,有个头戴白色头盔的男子进入房间,他先翻找屋主床头柜和枕头,然后依次翻找床位的矮柜、大衣柜等,但貌似没有找到值钱的东西,空手离开,走时还带上了门。

  

   被害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经过清点,发现家中没有财产失窃。

  

   尽管监控中的男子戴头盔,深色有机玻璃遮住了面部,无法确定具体相貌年龄,但根据整体衣帽特征,警方通过调取小区出入监控,很快锁定了该男子的踪迹,并将其抓获归案。

  

  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

   承办检察官发现,当天实施盗窃的犯罪嫌疑人鲍某是个惯犯,从1997年起,就曾多次因盗窃被处理。根据鲍某交代,案发当天中午,他闲来无事,流窜至上海某小区,在被害人家门口多次确认房内没人后,使用携带自制塑插片作案工具打开房门,进入屋内实施盗窃,但因被害人家中没有贵重物品,最终一无所获。

  

   检察官认为,综合案发监控录像、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查获的犯罪嫌疑人作案时的衣物、作案工具等可以证实犯罪嫌疑人鲍某事先准备了撬锁的作案工具,以破坏门锁的方式强行进入被害人家中实施盗窃,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认定构成盗窃罪。同时,鲍某因意志以外原因未窃得财物,依法可以认定为犯罪未遂。

  

  

   本案中,被害人因家中没有存放贵重物品躲过一劫,但不能因此就降低防盗意识。电子支付的出现降低了现金的使用频率,我们仍应增强防盗意识,手头有数额较大的现金,建议及时存入银行,同时存折、银行卡与身份证、工作证、户口簿等最好分开存放,切实做好防盗措施,降低失窃可能。

  

  


原文链接:http://www.shzfzz.net/node2/zzb/n4484/n4490/n4508/u1ai16300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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