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获悉,海城市人民检察院落实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制度,近日对一起故意伤害案和一起交通肇事案适用了此程序,均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海城市检察院作为鞍山地区赔偿保证金提存三个试点院之一,以“四个明确”落实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制度,进一步明确适用范围,防止提存制度被乱用;明确适用程序,防止引发双方当事人争端;明确提存金额,防止保证作用流于形式;明确保证金使用程序,确保少捕慎诉政策有效贯彻。
在两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多次协商因数额问题未达成赔偿和解协议,申请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海城市检察院经审查符合提存要求,决定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程序。根据被害人伤情等情况,结合被害人已支出的合理费用、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确定赔偿保证金的提存数额,经当事人认可后,与鞍山市公证处协调,成功办理了提存。鉴于犯罪嫌疑人有赔偿意愿,在赔偿保证金提存后,因不符合羁押条件,海城市检察院均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案件承办检察官表示,赔偿保证金的金额是否采纳采取自愿原则,一般不少于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判决的金额,确保被害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程序的适用,对案件后续诉讼程序进行刑事和解起到保证作用,可有效解决轻微刑事案件因调解不成而造成逮捕率高、赔偿难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