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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初审 为“切实解决执行难”提供法律保障

发布时间:2022-06-22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6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初次审议。

  据了解,草案分为4编17章,共207条,各编依次为总则、实现金钱债权的终局执行、实现非金钱债权的终局执行、保全执行以及附则。草案以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编为基础,对民事强制执行的执行机构和人员、执行依据和当事人、执行程序、执行救济和监督等作出了规定,对金钱债权的执行和非金钱债权的执行、保全执行等制度作出了规定。

  依法高效兑现当事人胜诉权益

  健全的民事强制执行制度有助于保护产权、维护交易秩序、优化营商环境。2019年以来,人民法院年均办理1016万件执行案件,执行到位金额年均1.85万亿元。

  如何继续提升依法高效执行水平,及时实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记者注意到,草案对“执行效率”多有涉及。

  草案第三章“执行依据”中,将申请执行时效概念并入诉讼时效概念,规定申请执行的时效统一适用民法典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并就时效不满三年情形作了特别规定。针对实践中因执行送达多、被执行人难找等带来的执行送达不便、送达程序拖沓等问题,草案第五章“执行程序”规定了送达地址确认书制度,缩短了执行公告送达期间。

  在执行调查方面,报告财产制度、律师调查令制度等也被写进了草案。

  在执行停止和终结方面,草案主要规定了中止执行、暂缓执行、终结执行的情形和效力等。为加强对执行不能案件的办理和管理,促进执行与破产程序的协调配合,草案还规定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制度和执行转破产制度。

  将执行权关进制度铁笼

  近年来,人民法院大力加强执行规范化建设,持续整治滥用执行权、侵犯人民群众权益的违法行为,取得明显成效。

  在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方面,草案充分体现了对各方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为进一步解决消极执行、乱执行等执行权失范问题,草案明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人民法院未实施应当实施的执行行为提出申请的制度和自行纠正制度。

  草案还对执行措施和制裁措施等进行了明确。草案规定了执行措施的种类、限制消费、限制出境和拘传等;规定了罚款和拘留措施的适用条件、实施、期限等;规定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的适用条件、实施、信用修复等。

  在执行的救济与监督方面,草案主要规定了执行行为异议和复议、案外人异议和案外人异议之诉、执行回转等,为充分保护被执行人的诉讼权利,完善执行法律制度,参照传统理论和国外立法,规定了被执行人异议之诉制度。草案还规定了上级法院监督、检察监督等,进一步加强了对执行权的制约和监督。

  拒不执行行为或可按日罚款

  记者注意到,草案还对于一些实践中的争议问题进行了规定。

  草案明确,为进一步加大对拒不执行行为的制裁力度、提升执行效果,建立按日罚款制度,对被执行人拒不交付特定标的物的,可以对其按日予以罚款,但是累计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建立特殊拘留制度,针对被执行人持续拒不履行不可替代行为的情形,可以再次予以拘留,但是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

  草案还对执行财产的范围、不动产的执行、动产的执行、债权等其他财产权的执行、共有财产的执行、清偿和分配等作出了规定。例如在不动产查封方面,草案规定了不动产查封的方法、效力等,为贯彻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强调了对明显超标的额查封的禁止;对共有财产的执行方面,草案主要规定了对按份共有财产和共同共有财产的执行方法等,为平衡保护申请执行人和共同共有人的合法权益,规定对共同共有财产应当劣后执行。

  另外,草案还对交出未成年子女的执行、探望权的执行等进行了规定。(乔文心)


原文链接: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3630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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