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远亲不如近邻”,自古以来,邻里之间都是互助互爱的关系,彼此见面打招呼、平时有空常串门、逢年过节礼尚往来。而邻里纠纷,也是自古有之,在所难免。特别在农村,邻里间的通行纠纷,打乱了日常生活秩序,激化邻里矛盾。近日,新密法院依法执行了一起相邻通行纠纷案件,成功化解了邻里矛盾。
王某与杜某均为新密市牛店镇某村村民,两家耕地相邻,通往王某耕地的最短距离和通行最为便利的通道需经过杜某耕地,该通道是村民们多年耕种和通行需要所形成。
而杜某在耕地上进行果树种植期间,私自使用铁丝网将包括王某耕地在内的四周围住,并在门栏上锁。为此,王杜二人发生纠纷,村委会多次调解未果。后王某向新密法院起诉要求处理相邻关系,新密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杜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其搭建的位于王某耕地北侧向西直至南北向水泥路面路段的护网大门拆除,并保留通行宽度为两米的通行道路。杜某不服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郑州中院经过依法审理维持原审判决。
判决生效后,杜某迟迟不履行法律义务,王某依法向新密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新密法院执行法官收到案件后,及时了解案情,多次到现场查看,与被执行人杜某沟通释法,但杜某态度强硬一直不愿拆除大门。执行法官通过当地村委了解到,因相邻通行问题,双方矛盾极深,村委曾多次调解无果。
执行法官深知农村邻里关系的重要性和敏感性,与村委干部认真分析纠纷原因,并多次到杜某家中,通过讲法律、讲政策的方式,耐心对其进行引导教育,强调邻里关系,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通过多次深入细致工作,双方心结终于打开,执行法官及时到该村现场丈量土地,与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方案,最大限度保证双方的利益。最终被执行人杜某同意将护网拆除,并保留通行道路,恢复耕地原有模样,至此该起邻里纠纷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相邻关系应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相邻关系人因通行必须利用相关土地的,应提供必要便利,不能随意改变现状。若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希望每一位公民都本着共建和谐社会的原则,不损害他人权利,不违背法律规定,与人和谐相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