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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就识破假官司的“火眼金睛”——沈阳检察机关发挥监督职能从严惩治虚假诉讼

发布时间:2022-06-25 来源: 辽宁长安网 作者:佚名

  数读

  近三年,沈阳两级检察院共受理虚假诉讼案件92件,提出监督意见71件,挽回经济损失1.9亿元。

  虚假诉讼不仅严重侵害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违背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市场经济和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造成了社会失信和道德滑坡的恶劣影响。

  近年来,沈阳检察机关始终充分发挥民事法律监督职能,从严从实惩治虚假诉讼犯罪,以诉源治理思维总结虚假诉讼典型案例,做到精准施治、靶向整治。

  伪造授权委托作废

  案情:2016年3月,法院就某商业银行诉李某甲、李某乙、张某某、丛某某、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调解,确认双方达成还款协议,即:李某甲、李某乙、张某某共同给付某商业银行贷款本金23万余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丛某某作为担保人、刘某作为丛某某配偶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诉讼过程中,刘某未参加庭审,丛某某代为诉讼。后李某甲等人未按调解书要求履行还款责任,某商业银行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法院将刘某账户中2万元冻结。2019年11月,刘某就该案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理由是丛某某为李某甲借款提供担保时,其与丛某某已经离婚,原审中委托丛某某代为诉讼的授权委托书系伪造。

  受理该案后,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经审查认为该案可能涉嫌虚假诉讼。难点是丛某某已经死亡,需要详细的调查核实工作确定案件事实。承办检察官决定立即开展调查,先后发出3份协助调查通知书,最终,确认丛某某为案涉借款提供担保时已与刘某离婚;经鉴定,确认授权委托书系伪造,刘某不应为丛某某的担保行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浑南区检察院于是向区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明确提出该案原审构成虚假诉讼,应予再审。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审调解书,确认刘某就案涉债务不承担责任。至此,这起历经近6年的虚假诉讼案件因检察机关依法有力的监督被成功纠正,压在刘某心上6年的石头终于被挪开了。

  “手拉手”策划诉讼驳回

  案情:沈阳某科技公司因合同纠纷被法院强制执行,为逃避债务,该科技公司联合旗下子公司沈阳某建设公司虚构债权债务关系,通过法院调解,该科技公司将自己名下的土地和厂房转移给了沈阳某建设公司,达到了规避法院执行的目的。在该科技公司转移的厂房中,有部分房产是沈阳某机电公司通过竞拍合法取得的财产,上述两公司的行为导致该机电公司利益受损。

  沈阳某机电公司于2020年末向沈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市检察院第五检察部虚假诉讼办案团队对案件线索进行了深入研判,最后,通过完备的证据链条使当事人承认了“手拉手”进行虚假诉讼的事实。2021年5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部采纳沈阳市检察院的抗诉意见,撤销了沈阳某科技公司和沈阳某建设公司之间的虚假民事调解书。沈阳某机电公司的财产权益得到了依法保护。

  阻碍判决执行判刑

  案情:民营企业家刘某因民间借贷纠纷将沈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起诉至沈阳某区法院,并进行诉讼财产保全。胜诉后因该房地产公司和刘某某未履行判决,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房产后,刘某某与其公司员工杨某某虚构商品房销售协议、购房款收据,并将日期倒签于法院保全查封之日前,虚构房屋在法院查封前已由该房地产公司销售的事实后,到法院提起执行异议,法院经审查后裁定中止执行,致使刘某合法权益不能实现。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查清当事人伪造证据、虚构事实并提起虚假执行异议的事实。对虚假执行异议裁定提出检察建议,法院采纳,恢复了执行。检察院移送并指导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虚假诉讼罪1件2人,法院分别判处刘某某、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和三年,均并处罚金3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原文链接:http://www.lnfz.cn/news/527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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