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1日,贵溪市人民法院依法处罚一起扰乱法庭秩序行为,被告李某因撕毁庭审笔录被处以司法罚款五千元,同时责令其当庭道歉。 据悉,当天下午,贵溪市人民法院志光人民法庭开庭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庭审结束后,被告李某对庭审笔录记录内容提出意见,承办法官对其进行了耐心解释和反复劝导。然而,情绪激动的李某在表示坚决拒签后,突然抢夺撕毁庭审笔录。为避免李某做出过激举动,承办法官立即向辖区派出所报警。民警到场稳控住李某后,承办法官对其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进行了严厉警告。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贵溪法院依法对李某作出司法罚款五千元并责令其当庭道歉。经承办法官耐心释法和批评训诫,被告李某认识到自身错误,当庭向承办法官表示道歉。 法官提醒: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明确规定: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所有诉讼参与人都必须尊重司法权威、尊重法庭纪律、尊重司法人员,采用合理合法的方式表达个人意见和诉求,共同维护良好审判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