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盘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刘某某犯“拒执罪”一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刘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4年5月4日,盘山县法院判令刘某某给付尚欠刘某的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判决生效后,刘某某未遵照判决履行还款义务,故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8月29日,刘某某为逃避法院强制执行,将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打到某安装工程总公司的所有工程款提走,转至麻某某的银行卡上,刘某某用其中一部分偿还麻某某的欠款,又将剩余一部分钱款转至其侄子银行卡上,用于偿还其他欠款,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
2021年5月8日8时许,公安机关在盘锦市兴隆台区一地下车库将刘某某抓获。盘山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因被告人刘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且庭审后已履行大部分还款义务,并取得申请执行人刘某的谅解,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