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随着最后一笔商砼款到账,资溪某建材公司与滑翔伞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划上圆满的句号。该案成为资溪县人民法院坚持善意执行理念,“放水养鱼”让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的又一个例证。 2021年3月29日至2021年5月10日,资溪县某滑翔伞公司因买卖交易拖欠当地一家建材公司商砼款48940元,被对方告上了法庭。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资溪县某滑翔伞公司欠原告资溪县某建材公司商砼款48940元,该款由被告资溪县某滑翔伞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前还清。到期后,被告未按调解协议履行,原告向资溪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今年2月中旬,建材公司向资溪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及时履行法律义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资溪县某滑翔伞公司的银行存款等资产进行查询,发现账户有部分资金但不足以全部清偿所有案件。随后,执行法官第一时间找到被执行人滑翔伞公司,了解该公司的运营情况和经济情况。经了解,该公司主要经营旅游业,公司运营良好,处于扩张状态,但由于疫情原因,公司还有好几个在建工程,资金暂时无法周转。 掌握被执行人运营情况后,执行法官考虑到被执行人可能只是短期困难,如果给予宽限一定期限很有可能恢复履行能力。于是,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做工作,并将被执行人的现状及未来可期利润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当即表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偿还,让该公司正常运营。该案执行和解,暂停强制执行,既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将一时陷入给付困难的企业不利影响降到最低。 此后,滑翔伞公司在正常运转时,分期将所欠款项全部履行完毕,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