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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过拔毛”之后

发布时间:2022-07-13 来源: 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

  光泽县一村民委员会主任向工程承包商索贿获刑罚

  □记者 汤仙念 通讯员 李海涛

  近日,随着一声沉闷的法槌声响,光泽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傅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在光泽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

  该案经过审理,法院采纳了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傅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鉴于其有坦白、退出全部赃款、认罪认罚和3次故意犯罪前科等量刑情节,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讯问犯罪嫌疑人傅某

  

  实地走访现场

  

  光伏发电项目

  

  高标准农田

  利用职权索贿 “人微”言可不轻

  2016年7月27日,官某、邱某挂靠福建某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承揽了鸾凤乡崇瑞——油溪村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施工。2016年9月至2019年2月期间,傅某利用村民委员会主任的身份,以帮助解决施工过程中当地村民阻工、默许在当地河道内采砂等为由,收受该项目工程承包商官某、邱某的贿赂款合计33万元人民币。

  2018年3月2日,陈某挂靠上海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油溪村办企业承安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签订扶贫光伏发电项目安装合同。2019年下半年,傅某利用担任承安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在陈某结算该项目尾款过程中,指使同村的傅某乙(另案处理)向工程承包商陈某索取贿赂。2019年12月12日,陈某为顺利结算工程尾款,在光泽县某地下停车场通过傅某乙向傅某行贿5万元人民币,傅某乙于次日将上述贿赂款转交傅某。

  案发后,傅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发挥主导责任 介入引导侦查

  2021年11月15日,光泽县公安局对傅某立案侦查,17日予以刑事拘留。光泽县检察院检察长吴才文按照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第一时间提前介入,全面了解案情及取证进展情况,并对下一步侦查方向提出了建议。

  12月17日,光泽县公安局以傅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12月22日,吴才文通过审查阅卷,分赴建阳区、邵武市看守所提审犯罪嫌疑人傅某及同案人傅某乙。

  “审查发现案件部分关键性证据缺失以及傅某否认部分犯罪事实,于是在作出批准逮捕傅某的同时,向县公安局发出了《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详细列明10项补充侦查建议。”吴才文说,特别要求完善关联同案人傅某乙的证词,对其进行CPS多道心理测试(即测谎),并与侦查人员多次沟通协调,引导监督公安机关侦查取证规范化,有效提高办案质效。

  实地调查走访 注重亲历审查

  2022年2月24日,光泽县公安局在侦查终结后,以傅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为了对案件有更直观、更全面的感受,保证案件准确定性,3月9日,吴才文在提审傅某前,驱车至案件关联地点崇瑞、油溪等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及油溪光伏发电项目所在地实地调查,走访当地村干部和群众。

  通过自行补充侦查,进一步明确了上述项目具体位置、施工范围、工程造价以及傅某在案件中如何使用其职权及影响力为他人谋取利益等具体问题,为案件的办理打下坚实基础。

  3月15日,针对傅某否认部分犯罪事实情况,吴才文再次到建阳区看守所提审傅某时,进行针对性的普法教育,帮他解开“法结”和“心结”,从法理、事理和情理等方面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被告人进行释法说理,用真情感化被告人。随着深入的法制教育,傅某的情绪逐渐缓和下来,承认了全部犯罪事实。

  4月1日,对关联同案人傅某乙通知其到县检察院再次询问核实,进一步佐证了傅某的犯罪事实。

  4月25日,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傅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当场签署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出庭支持公诉 依法有力指控

  6月15日上午,吴才文检察长、刘聪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县法院院长叶仲铭担任审判长,县纪委监委领导同志和人民监督员列席旁听。

  庭审过程中,吴才文从犯罪构成要件出发,对被告人傅某进行逻辑缜密的讯问,刘聪从事实和证据方面分别举证,以规范、完整、合法的证据体系,准确、全面、有效地证实了傅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犯罪事实。

  吴才文发表公诉意见,对被告人进行了深刻的法庭教育,达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6月16日,为了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吴才文列席县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就该案犯罪事实性质认定、确定罪名和量刑等方面充分发表了意见。

  案件警示

  生活中,许多人错认为自己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赚取外快合情合理,这些潜规则是正常的“人情世故”。但这些以“回扣”“干股”为名,看似平常的“外快”就是商业贿赂行为,若以身试纪试法,必将受到国家法律的严惩,到时追悔莫及。

  被告人傅某作为村主任、集体企业法人代表、预备党员、县人大代表,利用手中的职权,雁过拔毛,为自己谋私利,其行为完全背离党员干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严重损坏了基层干部形象,为此付出了惨重代价,带来的教训是深刻的。 《国家监察法》也明确把村干部纳入监察范围,做到监察全覆盖、无死角,着力整治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当前,随着国家乡村振兴惠民政策进一步落实落地,从而衍生的利益、金钱诱惑将越来越多。

  对此,广大基层干部一定要时刻保持清醒的认识,不断筑牢党纪国法防线,强化纪律、法律意识,心存敬畏之心,始终做到学法、知法、守法,不能利用职务便利,做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事情,要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权为民所用!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2/anlijishi_0705/202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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