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是密室逃脱店铺负责人吗?我们需要核实情况,您作为王某某盗窃案被害人,方便来检察院吗?”
“不行呀,最近店铺特别忙,我们也缺人手,实在过不去……”
今年6月,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受理了王某某盗窃案。王某某一周时间内先后5次到位于沈河区的3家密室逃脱店铺门前盗窃23个花篮,后将花篮中的三脚架贩卖。经认定,被盗花篮共价值人民币1642.5元。案子虽小,但3份特殊的谅解书引起了办案人的注意。
3份谅解书中表示对王某某给予谅解,不需经济赔偿。办案人决定前往3家店铺,现场核实谅解真实性。
沈阳的6月持续降雨,办案人决定冒雨前行。通过询问,3家店铺负责人均表示损失不大、王某某经济状况不好,于是决定谅解,不需要王某某赔偿损失。办案人对3家店铺负责人的善意、宽容表示感谢,同时承诺对王某某进行说服教育,绝不让3家店铺的善良暖意落空。
经审查,办案人发现王某某符合适用相对不起诉条件,依法办理案件的同时,办案人同3家店铺负责人沟通,解释对王某某适用相对不起诉的法律依据。
3位负责人均表示无异议。为不影响3家店铺的经营活动,办案人再次前往店铺,提供权利义务告知、文书送达等程序正义“包邮上门”服务。
多次上门服务令3家店铺负责人对检察机关的办案严谨度、服务贴心度、工作细致度均表示高度赞赏。检察官考虑到3家店铺的实际情况,采取法律文书送上门的方式,既提升了检察工作的司法公信力,又彰显了检察机关个性化办案、执法为民的司法理念,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