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将按照检察建议书的要求,积极采取措施抓好整改落实,同时感谢检察机关送法进企业。”日前,在葫芦岛某公司,当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将《检察建议书》向被建议企业宣读并送达后,该企业相关负责人表示,对建议内容全部采纳,并将及时反馈整改结果。
据介绍,公安机关接到葫芦岛某民营企业股东举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涉嫌犯罪,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李某某存在虚开发票行为。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期间,该民营企业为增加营业成本,由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决定,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分四次从赵某某经营的三个物资经销处虚开发票106份,价税合计98.8万元。该企业将其中30份(价税合计29.8万元)记入账目并转为主营业务成本,未到税务机关申报税款。
在办理此案过程中,连山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冀贞钰带领承办检察官及助理通过走访、座谈等形式,充分调查该民营企业的经营规模、纳税情况、就业人数、社会贡献度等情况,在了解到该企业股东与李某某之间存在矛盾这一影响企业经营的现实状况后,耐心听取了双方的意见,通过释法说理和多番疏导,使双方当事人打开“心锁”。
“为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我们召开了‘以公开听证促和解’听证会。”冀贞钰告诉记者,听证会上,股东对李某某表示谅解并达成了和解协议,化解了多年矛盾。听证员达成一致听证意见,同意对李某某、赵某某拟不起诉。
会后,综合考量李某某、赵某某二人犯罪情节均较轻,自愿认罪认罚,且未造成税款损失,上缴了违法所得等情况,连山区检察院坚持依法办案与护航民营企业发展并重,依法对两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办理该起案件过程中,我们认真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在依法办案的同时注重化解企业内部矛盾纠纷,切实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避免‘办理一个案子,垮掉一个企业’。”冀贞钰说,“虽然对该企业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但是影响企业发展的一些问题,我们认为还是有必要通过检察建议的方式向企业传达,为企业发展开出祛病良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