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依法审理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被告杜某夫妻因疫情导致房屋断供,庭审前杜某夫妻陆续还清逾期房贷,法院考虑违约程度、继续履行的意愿和履行成本等因素,从维护交易稳定的角度出发,依法驳回了原告某银行要求解除案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的诉请。 2017年10月10日,某银行与被告杜某夫妻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杜某夫妻从某银行贷款56.6万元元,并以所购房产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办理了抵押登记。因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杜某夫妻收入减少,导致其屡次违约。截止2021年7月,杜某夫妻累计逾期还款次数已超六期,暂计算至原告起诉时杜某夫妻最高连续逾期次数达4期。原告某银行遂将杜某夫妻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并要求杜某夫妻提前返还全部剩余借款本息。另查明,案件受理后,杜某夫妻于2021年7月陆续还清所有逾期款项,且2021年8月、9月、10月均保持正常还款。 法院认为,原告某银行与被告杜某夫妻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合同真实有效,予以确认。对于合同约定解除的适用,应加以必要的限制,包括考虑违约程度、继续履行的意愿和履行成本等。尽管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但是解除合同条件约定的过于随意,会使合同被解除的危险增加,不利于交易的安全和稳定。本案中,杜某夫妻违约导致的后果与影响轻微,且其确有继续履行贷款合同的诚意,案涉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为宜。 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判决书送达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法官庭后表示,根据《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规定:“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疫情期间确有部分购房者出现了短期的困难,但如果诉讼中能够清偿完毕所有逾期款项,从维护交易稳定的角度出发,应准许购房者合理延后还款期限,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继续履行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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