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省检察院印发《贵州省检察机关办理企业合规案件工作规程(试行)》(下称《工作规程》),引导全省检察机关规范办理企业合规案件,依法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有效惩治、预防企业违法犯罪。
《工作规程》共40条,适用于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案件,既包括公司、企业等实施的单位犯罪案件,也包括公司、企业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实施的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案件。《工作规程》对该省检察机关在办理企业合规案件时,受案登记、能否适用合规制度的审查、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启动、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组成人员名单的审查、涉案企业合规计划的审查、涉案企业定期书面报告的审查等各环节提出了明确的工作要求。
《工作规程》明确了案件适用条件,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明确,认罪认罚,涉案企业自愿开展企业合规工作,涉案企业能够正常生产经营、承诺建立或者完善企业合规制度,具备启动企业合规整改的基本条件的涉企犯罪案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适用企业合规制度。对于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的,公司、企业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公司、企业人员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的,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情形之一的涉企犯罪案件,不适用企业合规办理。
《工作规程》提出,加强对涉企犯罪案件财产强制措施的法律监督,对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依法提出监督纠正意见;发现查封、扣押、冻结的企业财产不需要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依法建议解除或者自行决定解除。案件办结后,检察机关联合相关部门通过走访等方式对企业跟踪监管,促进企业形成合规自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