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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冠康复者就业设置门槛是违法行为

发布时间:2022-07-13 来源: 新疆平安网 作者:佚名

  

  随着多地疫情防控步入稳定、社会层面逐步恢复正常秩序,不少人开始盘算着求职择业,养活家庭。然而,一些招工市场上,却涌现出对新冠阳性康复者的就业歧视。

  “进过方舱的不要、阳过的不要。”这是最近一段时间,曾感染过新冠病毒的一些人,在求职时遇到的问题。有招工者甚至要求查阅求职者最近两个月的核酸检测记录。记者随机走访了上海浦东松江部分劳务中介,有中介表示,迪士尼、富士康、大金等公司都“不要阳过的”。

  新冠阳性康复者的就业问题,是一个基本的民生问题。不仅关乎个体和家庭的生计,更牵涉劳动者的公平就业权利保障。我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也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招工者戴着“有色眼镜”,对新冠康复者口头“画圈”也好,白纸黑字“备注”拒绝也罢,都不只是社会温度的缺失,更是赤裸裸的违法行为。

  用人单位和招工者出于防疫责任、他人健康等因素的考量,对新冠康复者有一定心理负担,这从情理上可以理解。但新冠病毒暴发至今,过去的几年中,人们对科学防疫和病毒本身规律的认识,也在逐步深化、科学成熟。一者,当前对于新冠患者的康复认定与重返社会,本身就有严格的指标和科学的方案标准;二者,国家卫健委新冠肺炎医疗救治组专家、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副院长童朝晖此前也指出,治愈后的新冠肺炎患者没有传染性。上海市卫生健康委主任邬惊雷也表示,从目前的研究和临床经验来看,新冠患者治愈出院、无症状感染者解除医学观察后,他们体内已产生相应抗体,根据疾控专家研究,目前还没观察到造成传播的案例。

  不论是从就业权、复工复产还是科学防疫的维度,都不能允许歧视、阻碍新冠阳性康复者就业。在此过程中,用人单位和招工者更不能随意加码,对求职者设置不必要、不科学的就业门槛。对此,各地劳动监察、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重点人群的劳动保障。对各类歧视新冠康复者就业的行为,严肃查处、以案释法。与此同时,疾控部门、公共媒体、相关社会组织等也要强化新冠知识的科普宣传,及时澄清谬误,消除用人单位、招工者对新冠康复患者的误解与偏见。

  新冠疫情,对社会治理水平和社会文明程度都是一场考验。对新冠阳性康复者的就业歧视,就是对他们的“二次伤害”。我们要讲科学、有信心,拿出更多政策和有力措施,帮助新冠康复者重返职场、重新出发。这是复工复产的题中之义,也是同舟共济、早日战胜疫情的必然要求。


原文链接:http://www.xjpeace.cn/content/2022-07/05/content_387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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