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中介的职责本应是了解客户需求,提供合适房源,促成双方交易。然而,总有一些不法之徒利用中介的特殊身份,以代收代转房款等各种名义,骗取客户财物,最终让客户“房财两空”,叫人“房”不胜防。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26日,张某某入职阳城县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担任分店店长一职。在担任店长期间,为偿还赌债,利用其店长的工作便利,私自伪造公司公章。在卢某某等六名被害人通过该店购买房屋时,张某某通过出具虚假收据的购房款、购房协议,隐瞒真相,骗取六名被害人将168万元购房款,并全部转入张某某的个人账户,张某某将骗取的购房款全部用于赌博,挥霍一空。
近日,经阳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阳城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本案中张某某利用自己某房产经纪公司分店店长的身份,在没有收取客户购房款权限的情况下,以各种欺骗手段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知将购房款转入张某某的私人账户,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其诈骗金额高达168万余元,已达到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检察官温馨提示:购房租房要用心,各项功课先做精。挑选中介眼明亮,资质证件需验清。合同必和房东签,房款定向房主转。莫图省事搞“全托”,“房财两空”需提防。
来源:晋城检察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