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安网7月12日讯(通讯员 陈丹 徐瑛)孩子天性活泼好动,在成长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遇到一些“磕磕碰碰”,甚至会有些“不期而遇”的意外。近日,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周某与蔡某、岳阳楼区某小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判决被告蔡某(监护人蔡某、姜某)赔偿原告周某各项损失共计11余万元。 原告周某与被告蔡某均是岳阳楼区某小学六年级学生。原告周某与被告蔡某前后相邻而坐,周某坐蔡某前面。2020年9月16日上午上第三节课前,两人前后而坐聊天谈笑,打预备铃时,周某回头,蔡某恰巧挥动圆规,圆规不慎戳伤周某的右眼。原告受伤后,班主任老师当即将其送往岳阳市一人民医院急诊,进行了全麻插管下行右眼角膜清创缝合十玻璃体腔注药术。2020年10月14日入院湘雅二医院治疗,进行人工晶体植入手术治疗,住院15天,花费合计27173.08元均由被告蔡某父母交纳。 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司法鉴定,评定为十级伤残。2021年7月,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关于周某某鉴定意见的补充说明》,认为本鉴定中心出具的湘芙蓉司鉴中心[2021]临鉴字第51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意见不妥,应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9.2.10“儿童人工晶体植入术后”评定为九级伤残。 法院认为,事故发生时,周某某与蔡某某均已年满十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人均为已满10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游戏嬉戏过程中,对自身行为的危险性有一定的注意义务。蔡某手持圆规挥动,圆规系尖锐教学用具,蔡某应当预见持圆规对人挥动存在危险性,现造成周某受伤的后果,其应当对周某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自身未尽到注意义务存在过错,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及原、被告的民事行为能力、各方的过错程度等,酌情认定蔡某按7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事故是瞬间发生在两名学生之间,且两名学生是正常交流,无其他对立情绪,对此不能要求岳阳楼区某小学对无法提前预知的突发事件提前进行干预。庭后小学补充提交了其日常安全教育的相关证据。事故发生后及时将其送往医院并通知双方家长,使原告得到了及时救治,已尽到事后妥善处置的义务。综上,对原告要求小学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寄语:活泼好动是孩子的天性,然而校园内因课间嬉闹导致意外事件的情况时有发生。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到每一个家庭的幸福,家长需要履行好监护职责,加强对孩子的教育约束,引导孩子遵纪守法和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对学生不仅有教育义务,还有管理和安全保障的义务,依法维护学生的人身安全,加强学生的人身安全的教育和管理。
原文链接:https://www.hnzf.gov.cn/content/2022/07/13/115190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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