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结了一起信用卡纠纷案件,被告白某对案涉信用卡借款本息提出异议,认为其已经还清全部借款,法庭给与其五个工作日就剩余借款本息提出司法会计鉴定,白某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视为放弃,最终法院依法判令白某返还某银行信用卡借款本金57350元及分期手续费1084元及利息、违约金等费用。 经审理查明,白某向某银行申办信用卡一张,承诺愿意遵守信用卡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则。某银行经审核后,向白某发放了信用卡。在信用卡使用过程中,白某热衷于提前消费,信用卡消费主要用于日常生活消费的开支、大额现金分期消费等,导致提前消费后逾期的可能性也大大增加。信用卡逾期后,银行多次催收白某亦不闻不问、置若罔闻。为此,某银行诉至法院,由此引发诉讼。 案件受理后,白某对信用卡剩余本金提出异议,认为其已经还清了全部借款本息。庭审中,法官与白某一一核实相关费用,无奈相关流水十数张,白某一时无法确认最终欠款金额。为此,经白某同意,当庭给予白某五个工作日就剩余借款本息的具体金额提交书面司法会计鉴定申请。但期限届满后,白某未提交相关申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白某向某银行申请贷记卡,某银行核发后,经白某开卡,双方自此形成借贷关系。白某使用信用卡而未能遵守领用合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某银行诉请白某返还信用卡借款本金57350元及分期手续费1084元及利息、违约金,有银行出具的欠款明细表佐证,合理合法,予以支持。白某对信用卡剩余本金提出异议,认为其已经还清了全部借款本息,但其未在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司法会计鉴定申请,视为对鉴定权利的放弃。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庭后表示,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鉴定费实行“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鉴定机构。司法鉴定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鉴定费由负担举证义务的一方垫付。在此,法官提醒诉讼当事人,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存在异议,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司法鉴定申请,并缴纳鉴定费用,否则,将承担因此而导致的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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