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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当事人权益 法官"硬刚"违规代理行为

发布时间:2022-07-26 来源: 天津长安网 作者:佚名

  

  2021年7月,曹某等5名船员在某航运公司管理的货轮上任职。去年12月,该货轮前往国外运输一批货物回国后,航运公司未能按照前期的合约足额发放防疫补贴,同时对于船员下船后隔离期间的工资只字不提。迫于生计,5名船员将航运公司起诉至天津海事法院。

  法官收到起诉材料后,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立即展开诉前调解工作。为公正、高效化解矛盾纠纷,承办法官一方面向被告某航运公司明确指出,承诺的防疫补贴属于《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劳动报酬中的津贴、补贴范围,其应当按照承诺的金额予以支付,否则构成违法,另一方面,告知原告曹某等船员,被告未支付的工资是在轮休期间产生的,建议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标准计算。

  按照法官的建议,双方当事人很快达成一致,但5名船员却迟迟不肯签署和解协议书。正当承办法官一头雾水时,原告代理律师的一个举动和委托合同引起了承办法官的注意。

  “一般情况下律师不需要给法院提交委托合同,只需要提供代理授权书即可,而该律师却直接提交了委托合同。”承办法官认为,这种行为“很反常”。原来,委托合同中不仅约定了风险代理方式,还在劳动报酬纠纷中写着:不可撤销委托、代理合同,和解或撤诉如没有律师允许,则赔偿双倍律师费。这是典型的违规代理。

  为了从根本上实现为船员“讨薪”又“护薪”的目标,天津海事法院巡回审判庭法官专门研究此事,对这种不正之风坚决予以纠正。法官立即告知该律师,这种代理行为属于违规代理,并敦促原告律师,立即停止干预案件调解工作的违规行为。同时,向该律师属地司法局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代理工作。最终,迫于法院压力,该律师主动放弃了自己不合规的权益,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指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滥用专业优势地位,对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各自承担的风险责任作出明显不合理的约定,不得在风险代理合同中排除或者限制当事人上诉、撤诉、调解、和解等诉讼权利,或者对当事人行使上述权利设置惩罚性赔偿等不合理的条件。

  法官在此也提示各位案件当事人,当您运用法律方式维权的同时,也要仔细阅读与代理律师签署的合同,避免合法利益受到侵害。




原文链接:http://www.tjcaw.gov.cn/zf/zfsf/tjcaw-imizmscv345543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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