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安网7月19日讯(通讯员 宁渝嘉 席睿)“感谢检察院给我改过自新的机会,我一定吸取教训,以后再也不会为了赚“快钱”出售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这样既是害了他人,也是害了自己。”拿到不起诉决定书后,被不起诉人小张(化名)哽咽着对承办检察官说道。
2020年11月,当时不满十八周岁的小张在网上结识了收购银行卡的诈骗分子,对方许诺用高额报酬收购小张的电话卡、银行卡等。小张在明知自己出售的银行卡可能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一套银行卡、优盾、电话卡以500元的价格出售给诈骗分子。诈骗分子利用该张银行卡进行信息网络犯罪活动,雨湖区案件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最终导致小张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立案侦查。
2022年7月11日,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以小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雨湖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检察官了解到小张自幼父母双亡,跟随姨母在云南老家生活,姨母精力有限疏于管教。因家里经济条件不佳,小张初中毕业便走上社会,心智不成熟,容易受他人影响,再加上法律意识淡薄,一时糊涂将自己的银行卡等低价出售。
小张取保候审在云南家中,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后,小张从云南赶来雨湖区检察院报到,囊中羞涩的他为了节约路费决定先在价格便宜的招待所住下,等待案件办理结束再返回云南。
“检察官,能不能麻烦您尽快审查我的案子,如果多次往返云南和湘潭的话,路费和住宿费用实在有些负担不起…”小张有些紧张地向承办检察官提出了请求。
听到少年的恳求后,承办检察官决定在保证程序合法和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尽全力加速审查案件。承办检察官依法告知了小张相关诉讼权利义务及认罪认罚的后果,及时与法律援助中心进行沟通,尽快为小张落实法律援助,委托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进行社会调查。承办检察官加班加点全面审查完案件证据材料,依法对小张进行讯问后,立即提请员额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7月14日,经检察长审批,雨湖区检察院依法对小张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
经审查,小张犯罪时为未成年人,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积极配合退还违法所得,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小张不起诉。
7月14日,承办检察官向小张宣布了不起诉决定。承办检察官把通俗易懂的法治宣传资料和不起诉决定书一并递到他手里,语重心长地对他说道:“希望你吸取教训,增强法治观念和明辨是非的能力,千万不要为了蝇头小利去触碰法律的底线,要通过合法劳动去获得报酬减轻家里的负担,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小张用力地点了点头,认真又坚定地说道“我以后一定遵纪守法,靠自己的双手报答姨母和社会的养育之恩,争取做对国家有用的人。”
雨湖区检察院仅用4天依法完成了案件的办理,既引导失足少年接受法律教育、承担违法犯罪后果,又促使其尽快正常回归社会。在今后的工作中,雨湖区检察院将依法能动履行检察职责,进一步提高办案质效,主动担当起未成年人保护的检察责任,用心用情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