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可否申请电子阅卷?”日前,辽宁迅驰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利明在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律师接待室顺利拿到此前预约的电子卷宗光盘,满意地离开了检察院。
刘利明办理了一件审判阶段的法律援助案件,正当为不便到法院现场阅卷而犯难时,他忽然想起省人民检察院于今年6月向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送达的《关于审判阶段为辩护(代理)律师提供检察电子卷宗阅卷服务的告知函》,函中明确告知:“自7月1日起,在审判阶段,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被害人的诉讼代理律师可持有效证件、委托书及书面申请,到办理该案件的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申请查阅、刻录电子卷宗。”于是他拨通了该院案管中心的电话。
此前,沈河区检察院也已收到省检察院同步下发的《关于审判阶段为辩护(代理)律师提供检察电子卷宗阅卷服务的提示》。沈河区检察院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为审判阶段提供检察电子卷宗阅卷服务做了精心筹备,通过升级软硬件设施、增配人员等方式进一步加强电子卷宗制作力量,提高制作效率,以应对在审判阶段为辩护律师提供检察电子卷宗阅卷服务的需求。
接待人员了解到刘利明的情况后,立即受理了他的申请并约定了时间,于是便有了文中开头的一幕。
至此,沈河区检察院完成该院首例审判阶段为辩护律师提供检察电子卷宗阅卷服务。这标志着该院构建的现场阅卷、异地阅卷、互联网阅卷等线上、线下多元化阅卷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深化实化检律协作,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促进规范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