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加入法治资讯网!

法治资讯网

网站首页

当前所在:首页 > 人民检查 > 沈阳沈河检察院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审判阶段首次为律师提供电子卷宗

沈阳沈河检察院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审判阶段首次为律师提供电子卷宗

发布时间:2022-07-26 来源: 辽宁长安网 作者:佚名

  “您好,可否申请电子阅卷?”日前,辽宁迅驰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利明在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律师接待室顺利拿到此前预约的电子卷宗光盘,满意地离开了检察院。

  刘利明办理了一件审判阶段的法律援助案件,正当为不便到法院现场阅卷而犯难时,他忽然想起省人民检察院于今年6月向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送达的《关于审判阶段为辩护(代理)律师提供检察电子卷宗阅卷服务的告知函》,函中明确告知:“自7月1日起,在审判阶段,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被害人的诉讼代理律师可持有效证件、委托书及书面申请,到办理该案件的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申请查阅、刻录电子卷宗。”于是他拨通了该院案管中心的电话。

  此前,沈河区检察院也已收到省检察院同步下发的《关于审判阶段为辩护(代理)律师提供检察电子卷宗阅卷服务的提示》。沈河区检察院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为审判阶段提供检察电子卷宗阅卷服务做了精心筹备,通过升级软硬件设施、增配人员等方式进一步加强电子卷宗制作力量,提高制作效率,以应对在审判阶段为辩护律师提供检察电子卷宗阅卷服务的需求。

  接待人员了解到刘利明的情况后,立即受理了他的申请并约定了时间,于是便有了文中开头的一幕。

  至此,沈河区检察院完成该院首例审判阶段为辩护律师提供检察电子卷宗阅卷服务。这标志着该院构建的现场阅卷、异地阅卷、互联网阅卷等线上、线下多元化阅卷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深化实化检律协作,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促进规范司法。

  


原文链接:http://www.lnfz.cn/news/53599.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法制项目简介 本网招聘 本网概况 联系我们 会员服务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广告服务 投稿服务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法治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法治资讯网 fzzx.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3382908、010-56212745,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