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加入法治资讯网!

法治资讯网

网站首页

当前所在:首页 > 人民法院 > 女主播写保证:合约期内不干这行! 原平台不理解:毁承诺为啥不重罚?

女主播写保证:合约期内不干这行! 原平台不理解:毁承诺为啥不重罚?

发布时间:2022-07-26 来源: 辽宁长安网 作者:佚名

  沈阳法院2021年度优秀案例选摘

  沈阳某传媒有限公司诉王某演艺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演艺合同竞业限制

  女主播写保证:合约期内不干这行!

  原平台不理解:毁承诺为啥不重罚?

  日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2021年度优秀案例。将陆续选摘典型案例,邀请主审法官进行详细阐释和剖析,通过真实案例为读者普法。

  基本案情

  原告沈阳某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传媒公司)诉称:与被告王某于2019年4月签订《艺人视频直播演艺合作协议》经纪人合同,合同期为2年。原告为被告进行才艺、舞蹈等培训,装修直播间,购买专业的直播设备,为被告进行大量的资金投入。被告擅自离职并在其他平台进行直播活动,构成违约,并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器材设备费24285.44元、违反合同约定的违约金200000元、律师费1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某传媒公司是一家文化传媒公司,原告作为经纪代理人安排旗下艺人在陌陌平台上进行直播表演。双方签订《艺人视频直播演艺合作协议》约定:原告作为被告在全网直播平台上的唯一经纪人,为其在互联网平台上的直播表演提供相关资源。合同期限为2年,自2019年4月27日起至2021年4月26日止。合同期内,被告不得私自参加非原告提供的视频直播平台(包括同类型网站)的表演活动。双方终止或解除协议之日起24个月内,被告不得自营或从事与本行业(包括但不限于在其他直播平台或类似网站就职)相关的工作。竞业限制补偿金由某传媒公司决定一次性支付或按月补偿,按月补偿标准为王某离职前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0%至30%。王某造成某传媒公司损失的,不超过5万元的,按5万元计算;超过5万元的,赔偿标准为王某离职前3个月月平均收入乘以本协议约定的剩余竞业禁止期限的数额。王某违反本条款,须归还补偿金并且一次性支付赔偿金,数额为补偿金的5倍。

  合同签订后,被告在原告提供的平台上开始直播,直播期间被告共计收到直播收益3.9万元。

  2020年3月,王某提出因家人反对其从事直播行为而提出解除双方的协议,并按某传媒公司要求写了保证书,承诺“合约期内,不从事同种类工作,并且不在任何直播平台直播”。王某自述签订保证书后用某传媒公司的账号直播过一个多月,某传媒公司提供的视频证据证明王某签订保证书后在别的直播平台自行直播1次,属于违约。

  裁判结果

  沈阳某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某传媒公司违约金30000元;驳回原告某传媒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某传媒公司与王某均提出上诉。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二、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为: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某传媒公司违约金1000元。三、驳回某传媒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没有劳动关系不适用竞业限制

  沈阳中院民事审判第三庭法官贺新发就此案中的法律焦点问题进行了解读。

  什么是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分法定竞业限制和约定竞业限制。法定竞业限制,义务人的竞业限制义务直接来自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从我国现行法律来看,法定竞业限制主要适用于任职期间具有特定地位的主体,如公司的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个人投资企业的管理人等情形。离职后的特定公务员例外,其竞业限制系基于廉洁原因。我国法律规定约定竞业限制的只有劳动合同法。

  本案双方签订了《艺人视频直播演艺合作协议》,约定王某为某传媒公司演出文艺节目,某传媒公司支付报酬,故双方之间属于演出合同关系。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某传媒公司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没有法律依据,剥夺了王某的劳动权利,为违背公序良俗,故上述竞业限制条款无效。王某的此项上诉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与违约金

  保证书仅能认定双方就王某暂时不直播达成了一致,无法认定双方有解除案涉协议的意思表示,王某在本案审理中亦未提供相关证据佐证自己该主张,故法院对王某提出的双方已协商一致解除协议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王某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法院应当避免简单采取固定比例等一刀切的做法,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考虑到本案某传媒公司同意王某在合约期内另找工作而暂停为某传媒公司直播,且某传媒公司提供的证据证明王某在别的直播平台只直播1次,依照法律规定的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酌情确定违约金数额为1000元。

  


原文链接:http://www.lnfz.cn/news/53571.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法制项目简介 本网招聘 本网概况 联系我们 会员服务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广告服务 投稿服务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法治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法治资讯网 fzzx.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3382908、010-56212745,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