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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执结了一起申请排除妨害的执行案件。
原告抚顺某工贸公司与被告抚顺某养殖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于2021年9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应从占用原告的土地上迁出。被告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可原告申请执行后被执行人依旧不履行义务,当天,该院执行局局长王震指挥强制执行的腾迁工作,最终将被执行人占用的土地依法交付给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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