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靖县融媒体中心7月27日讯(通讯员 龙扬凡)7月25日,保靖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未成年人犯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的案件依法向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送达了《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并告知了该名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关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权利义务。这是《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正式实施以来,该院发出的首份《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 据了解,该名未成年人因父母在外打工疏于管教,其辍学后过早步入社会,法律意识淡薄,缺乏是非判断力,为挣快钱而加入网络代付工作室,非法操作网络代付,最终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全社会都要了解少年儿童、尊重少年儿童、关心少年儿童、服务少年儿童,为少年儿童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因此,为切实保障涉案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让涉案未成年人能够正常回归社会,不因过往的污点而受到歧视,保靖县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第一时间发出《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有效形成法检公联合保护涉案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合力。 法官提醒:《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了犯罪记录的解封条件,包括未成年时期又犯新罪、发现漏罪、被改判五年以上刑罚、成年之后又犯罪等情况。因此,在家庭、社会积极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未成年人自身也应当坚定理想信念,加强自身素质的培养和提高,增加抵御犯罪感染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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