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丈夫赵某名下债权在夫妻离婚后作出了约定,同意由妻子李某对外主张,法院认定妻子李某原告主体资格适格,并依法判令:被告黄某返还原告李某45.98万元及利息。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第三人赵某于1992年6月登记结婚,婚内生育一子赵甲,于2018年9月18日办理离婚登记。2017年初,被告黄某与第三人赵某口头约定共同投资物流场地,赵某因此以现金交付方式,陆续向黄某支付现金34万元。后因投资项目失败,2019年7月19日,被告黄某向赵某出具承诺书一份,黄某自愿承担全部亏损。因被告黄某未足额返还上述款项,李某遂诉至法院。另查明:2018年9月18日,原告李某与第三人赵某签订离婚协议书,双芳协议离婚并对债权债务约定:投资46万元到黄某名下的物流园股份由小孩赵甲接管。庭审中,第三人赵某对原告李某个人依据被告黄某出具的承诺书获得47万元还款,当庭予以确认,且表示由李某收取系经家庭内部协商同意全部的。 法院认为,涉案款项系第三人赵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投资的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笔款项性质在被告黄某出具书面承诺后由合伙投资转变为欠款。虽然原告与第三人离婚协议上约定由儿子赵甲接管,但该家庭内部的财产处置意思表示不影响原告实现债的诉讼权利,庭审中第三人也明确表示同意由原告进行债权主张,且实际上涉案款项也一直由原告向被告进行催收,故对被告提出的原告不是适格主体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对于原告李某提出的返还本金48万元的主张,法院确认原告李某及第三人赵某向被告黄某支付投资款金额为47万元。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黄某归还欠款及利息的主张,依法有据,予以支持,但原告李某认可被告黄某已还款部分应予扣减。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