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出狱后找到一起服刑的狱友的家属,声称其能够疏通打点关系。看似“神通广大”,其实是一场骗局。 【案情回顾】 2022年2月27日,被告人付某前往狱友钟某家中,向钟某的母亲叶某谎称其认识监狱的领导,可以帮钟某打点监狱的关系,让叶某买烟送给监狱领导。被害人叶某听信后,从家中携带2千余元现金,由付某驾驶叶某的摩托车带其一同前往萍乡市区。二人到达后,付某向叶某谎称领导不在家,由自己独自去买烟后再返回找叶某。叶某再次听信并将2千余元现金交给付某。付某携该现金驾驶叶某的摩托车离开现场。3月3日,侦查人员将付某抓获归案,并查获赃物。经认定,涉案摩托车价值四千余元,现已发还给被害人叶某。综上所述,被告人付某诈骗6760元。 【审理过程】 萍乡安源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最终判处被告人付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并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官提醒】 我国法律对服刑人员减刑、假释有严格的程序和审核标准,当违法犯罪已成事实,犯罪者应当要做的是真诚悔罪、认真服刑,以优异表现争取获得减刑的机会。其家属则应当提高警惕,不要相信任何所谓的“有关系”“走后门”等说法,以免让骗子有机可乘,人财两空、得不偿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