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动是魔鬼,动手请三思,切勿因一时情绪,一己之私,以身试法,道路千万条,遇事冷静第一条。近日,新干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中依法对王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因房屋被拍卖需腾房,与拍得房产人邹某沟通未果后,一气之下,故意将房屋的地砖、墙砖、窗扇等砸坏和拆除,后经鉴定机构鉴定,被拍卖房屋损失金额为14647元,数额较大,王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2022年7月19日,鉴于王某某系初犯、偶犯,且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我院召开对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王某某拟作不起诉决定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介绍了王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基本案情,对王某某拟作不起诉决定进行了释法说理,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听证会上表示非常后悔,真诚认罪悔罪,再不冲动行事。听证员经过充分讨论,一致同意对王某某拟不起诉的决定。同日,我院依法对王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案件办结后,不代表检察工作的结束。对王某某刑事案件不起诉后,我院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公安治安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以儆效尤。下一步,新干县检察院将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主动延伸检察机关相对不起诉案件办理效果,努力提升办案质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