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宜丰县检察院、宜丰县公安局以及宜丰县司法局启动《轻微刑事案件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暂行规定》签约仪式,确定了由宜丰县检察院、宜丰县公安局以及宜丰县司法局三家联动形式推进我县《轻微刑事案件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暂行规定》的序幕。 《轻微刑事案件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暂行规定》由宜丰县检察院、宜丰县公安局以及宜丰县司法局三家联合印发,暂行规定明确了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中,当事各方无法达成和解协议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表明赔偿意愿,并向指定的专门机构缴存一定数额赔偿保证金,司法机关再酌定采取非羁押措施进行诉讼,明确将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作为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真诚认罪悔罪的重要因素。 暂行规定主要适用于造成被害人人身、财产损失,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刑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且愿意缴纳赔偿保证金的案件。是我县是对轻微刑事案件无羁押必要的积极尝试,规定体现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是落实宽严相济司法政策的生动体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