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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首判危险作业罪,“卖油郎”私贩黑油获刑

发布时间:2022-07-30 来源: 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

改装汽车装载油桶及加油设备,街头空地兜售汽油,“黑油站”安全隐患多。这种行为触犯危险作业罪!

基本案情

自2021年下半年起,黎某等三人为牟利,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和没有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结伙在本市某街一空地内,利用一辆改装汽车装载着一个装有汽油的大型胶桶及加油设备,向摩托车等车辆销售散装汽油。后黎某等三人陆续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经鉴定,现场查获的汽油为具有物理危险的化学品。

裁判结果

根据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以危险作业罪对三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七个月不等,缴获的作案工具及汽油等物品予以没收。

判决后,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许滢

2021年3月,危险作业罪正式入刑,首次将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具有现实危险的相关行为,纳入刑法打击范围,追究相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本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实施以来,广州市首起以危险作业罪被判刑的安全生产领域犯罪案件。

本案中,黎某等三人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经营,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三名被告人无证经营油品牟利,是心存侥幸、不计后果的危险犯罪行为,当引以为戒。

此类非法经营的“黑油站”存在巨大安全隐患,一旦发生危险,后果不堪设想。同时,“黑油站”的油品不具有正规来源渠道,质量难以保证,加油计量亦无法保证准确,如遭受损失,维权困难。因此,消费者应选择到正规加油站加油,切莫贪图小利。如发现私自贩卖汽油的窝点,也应及时立即向公安部门举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文链接:http://www.gdzf.org.cn/zwgd/202207/t20220726_109988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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