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时分,女子小杜所入住的宾馆房间内突然出现一名男子。在小杜的斥责下,该男子仍不愿离开,小杜随即离开并报警。在警方询问下,男子自称是为了关心一下喝醉的小杜。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认为,秦某的行为侵害了小杜隐私权,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女子小杜与男子秦某本是陌生人,结识于A公司组织的晚宴,席间互相添加对方微信。21时左右,小杜不胜酒力,秦某与A公司工作人员小薛一同将小杜护送至宾馆休息,办理入住手续时登记入住人为小杜与小薛。将小杜安顿好后,小薛与秦某便离开了宾馆。
23时左右,秦某独自一人前往小杜宾馆房间门外,并向宾馆保洁人员报出了房间登记入住人姓名,要求宾馆工作人员帮其开门。宾馆保洁人员核实后,应秦某的要求使用工作人员门禁卡打开了房门。秦某进入小杜房间时,小杜已经醒来,她立即要求秦某离开并随即拨打其朋友视频电话,但秦某仍滞留房间内。小杜随即自行离开宾馆房间,并于次日下午13时许报警。
小杜认为秦某并非其熟人,未经其允许,擅自进入其宾馆酒店的行为侵害了隐私权,故诉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要求秦某向小杜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律师代理费15000元。
秦某未作答辩。其在警方询问笔录中表示,小杜事先未表达同意或者邀请的意思,但他是为了关心喝醉的小杜才去探望。秦某在三份询问笔录中对于小杜是否明确要求他离开房间的表述前后不一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包括进入他人宾馆房间等私密房间等行为。秦某自认未获得小杜明确同意的情况下,进入小杜所在宾馆房间,其行为侵害了小杜隐私权,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秦某在深夜侵入独处女子的私密空间,且在对方要求立即离开不然就报警处理的情况下仍逗留房内,其行为存在重大过错。结合秦某的主观过错程度、借卡侵入的手段、行为发生于23时以及发生于小杜独处的宾馆房间等具体情节,法院认为秦某侵入行为造成了小杜严重精神损害。
社会交往应当遵循克制、理性及守法的原则。对他人表达关心,即便是出于好意亦应当合乎礼节、合乎情理、合乎法律。秦某与小杜本非熟识,即使关心小杜醉酒后的身体状况,平常的问候方式已经足够,但秦某选择了侵入小杜房间的方式,这种所谓关心不合礼节、不合情理、不合法律,致使小杜遭受精神损害,故法院对于秦某的侵权行为予以严肃批评。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最终于2021年9月5日判决被告秦某向原告小杜书面赔礼道歉,赔偿原告小杜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律师代理费7000元。宣判后,原告小杜与被告秦某均服判息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