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崇明的李女士为了方便及时了解家中情况,就在家里安装了一个监控摄像头。她本来是抱着图安心的想法装的,没想到最近还真的派上了大用场。
陌生男子打手电四处翻动
一天晚上,李女士的手机监控APP突然弹出了一条消息,显示摄像头发现家里有人进入,李女士打开手机一看,看见一个陌生男子正打着手电,在房间内四处翻动。看到这一幕,李女士马上报了警。
警方通过李女士提供的监控录像,确认了犯罪嫌疑人的衣着特征及交通工具,随即开展调查,确认王某具有重大作案嫌疑,遂将其抓获归案。
王某到案后交代,当天晚上他路过李女士家的房子,看到李女士家中没有灯光,便心生贪念,溜窗入室,想要窃取财物。谁知道打着手电筒把屋子里里外外翻了一圈,一无所获。此时,屋后又传来狗叫声,王某做贼心虚,不敢继续翻找就逃离了现场。
崇明检察院经审查,认定王某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考虑王某系入户盗窃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同时,王某此前也因盗窃行为被行政处罚两次,刑事处罚三次,这次虽然没有偷到财物,但也不能逃脱法律的制裁。最终王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入户没偷到东西也构成盗窃罪吗?
《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情节,其中“入户盗窃”不仅侵犯公民的财产权,也侵犯公民的住宅安宁权,其非法性不仅包含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还包含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威胁户内财产及人身安全。
因此,评价王某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不能仅仅看他是否窃得财物,还要对他入户盗窃的事实情节进行评价。
同时,由于刑法规定盗窃罪,保护的主要法益还是公民的财产权,所以仍应以行为人取得了值得刑法保护的财物作为既遂标准,否则成立盗窃的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