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蕊英 吕泽西) 近日,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调解结案一起外卖中吃出异物的食品安全纠纷案件。
原告龙某起诉被告东侨某餐饮店,称其在某外卖平台购买了该店两份馄饨及一份鸡肉饭。收到外卖餐品后,确认包装完好无拆封痕迹,后原告在就餐过程中发现餐品中有两粒老鼠屎。因老鼠屎具有高致病性和传染性,原告随即呕吐出大部分食物并立即就医。原告认为,被告出售不洁污染食品,造成原告身体伤害及心理阴影,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其食品赔偿金1000元及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000元。
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对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经营者可要求最高1000元的食品损失赔偿。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被告赔付800元赔偿金的调解协议,被告当场支付了赔偿金。
值班编辑:林少颖 审核:方琮 高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