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繁明) 近日,南平市建阳区检察院依法对涉嫌盗窃罪的黄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黄某某是建阳区某酒店的一名前台,2021年10月22日,黄某某与其他前台员工交接班后离开酒店。当日凌晨3时许,黄某某又返回酒店,趁前台同事休息之际,将抽屉内的备用金3700元盗走。
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检察官发现黄某某盗窃犯罪数额较小,又是初犯,被盗钱财已返还酒店并取得谅解,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经审查,检察官认为黄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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