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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首例“自洗钱”案判决

发布时间:2022-08-04 来源: 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

  (记者 陈琦 通讯员 戴晓东 陈颖蕾) 近日,由仙游县检察院提起公诉,仙游县法院对林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洗钱一案依法审理并宣判。该案系开展“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以来,莆田市首例宣判的“自洗钱”案件。

  林某某系仙游县郊尾镇某村村民,自2019年起,以其在盖尾镇经营的理发店为经营地点,利用生意接触人员众多的优势,经营“钱传”,通过口口相传或者村民介绍的方式,公开向本村及附近村民等不特定群众收取“传金”,吸收存款并允诺到期还本付息,先后共计吸收存款100多万元。为了躲开追踪、将钱“洗白”,林某某还通过扫二维码的方式将部分“传金”分批转移,以掩盖其来源和性质。截至案发,尚有本金90万元多未能归还。经审查,仙游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林某某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洗钱罪,依法提起公诉。

  仙游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金融管理法规,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共计100余万元,并造成90余万元公众资金未归还,扰乱金融秩序;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通过扫描店铺微信二维码、提现的方式转移犯罪所得,其行为分别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洗钱罪。据此,对被告人林某某定罪处罚。

  值班编辑:林少颖 审核:方琮 高奇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2/fazhijianshe_0801/211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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