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对蒋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召开听证会,以人民群众看得见的方式化解矛盾纠纷,打造“阳光检察”。
蒋某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分局移送站前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查起诉阶段,蒋某某主动返赃,自愿认罪认罚,同时其具有初犯、偶犯、无前科等情节,其涉嫌买卖的对公账户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金额较小,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结合目前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充分适用相对不起诉,发挥审查起诉的审前把关作用,站前区检察院拟决定对蒋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听证会上,蒋某某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错误,并认罪、悔罪。听证会后,站前区检察院召开了检察官扩大会议,各员额检察官均对蒋某某拟不起诉决定无异议,检察长审批后,最终对蒋某某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处理。目前,蒋某某已经在某公司就业,生活已经步入正轨。
在办理该案中,检察机关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同时也彰显了司法的宽和、谦抑,释放司法善意,积极引导犯罪嫌疑人复归社会,实现了犯罪治理从依赖单一手段向多种手段综合运用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