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干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盗窃案件中对吴某某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案情简介:犯罪嫌疑人吴某某为新干县某中学学生(案发时已成年),因下晚自习发现教师办公室无人,且未锁门,于是心生贪念,在教师办公室搜寻财物,共盗得两台便携式电脑。经新干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被盗财物价值共计5748元,数额较大,吴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吴某某归案后,公安机关将所有被盗赃物退还给被害人,无实际财物损失。此案移送我院后,我院积极做好追赃挽损工作,在通过对当事双方多次调解后,犯罪嫌疑人家属同意补偿800元作为机器折旧费,被害人也出具了谅解书。鉴于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及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等情节,2022年6月9日我院召开对涉嫌盗窃罪的吴某某拟作不起诉决定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检察官对案情进行了详细介绍,被害人也发表了自己谅解吴某某的看法,犯罪嫌疑人吴某某也表示会认真吸取这次教训,不再做违法犯罪的事,在场听证人员经过讨论,一致同意对犯罪嫌疑人吴某某的不起诉决定。2022年6月14日,我院对吴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为贯彻“少捕慎诉”理念,同时也为了让执法有温度,我院将进一步贯彻相关司法理念,努力提升办案质效。 相关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