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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蕲春:能动履职,守护鱼翔浅底、水清岸绿长江美景

发布时间:2022-08-04 来源: 湖北长安网 作者:佚名

  七月的长江蕲春管窑段,欢快的鱼群在江面下浮浮沉沉,若隐若现。这一场景的出现归因于长江生态的好转。

  习近平总书记在视察湖北期间多次强调:“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

  习总书记的殷殷嘱托重若千钧。2020年以来,黄冈蕲春县检察院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依法履行“四大检察”职能,全力守护长江“十年禁渔”。共办理长江大保护案件86件,其中办理涉长江渔业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案件3件,起诉2件,非法捕捞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均获法院胜诉生效判决。

  加大惩治力度筑牢司法屏障

  2021年7月20日,叶某甲使用禁用渔具在长江保护禁捕区域捕捞50余斤鱼,后被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经蕲春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判决被告人叶某甲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

  2022年4月8日,时值《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实施一周年之际,在检察机关的参与见证下,叶某甲在该县彭思镇茅山村长江大闸被执行增殖放流,并公开赔礼道歉。5万余尾鱼苗放归长江,该长江段因非法捕捞受损的渔业资源得以恢复。

  在刑罚震慑的同时,该院以“刑事+公益诉讼”一体化办案模式,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紧扣非法捕捞犯罪对长江渔业资源和水生生物造成的损害评估这一核心问题,要求被告人承担损害长江渔业资源的民事赔偿责任。

  

  图为叶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庭审现场

  除整治非法捕捞外,该院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加大对非法采砂等严重破坏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深挖严打横行江面的“砂霸”及其保护伞,对禁采期内在青峰河道内非法采砂,严重干扰刘河一带砂场生产经营的叶某恶势力犯罪集团依法提起公诉,23名被告人均获有期徒刑

  

  图为叶某恶势力犯罪集团庭审现场

  据统计,2020年以来,蕲春县检察院从严从快起诉非法采砂、非法捕捞水产品等破坏长江生态环境犯罪18件37人。

  强化法律监督 促进依法监管

  汛期的长江,忙碌的船只穿梭往返,汽笛声显得旷远而悠长。

  近年来,针对长江岸线码头、企业污染“老大难”问题,蕲春县检察院积极与行政机关沟通协调,攻克“硬骨头”案件,防治长江岸线污染。

  2022年1月,该院第四检察部发现蕲春县某船舶公司船坞围堰破损,致使甲板上生产污水直排长江,并存在危险废弃物存储不规范的违法情形,迅速与相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促使涉案企业迅速修复了船坞围堰,消除违法情形。

  

  图为某船舶公司船坞围堰修复后照片

  2月,该院对于某码头堆料场砂石料未密闭覆盖造成扬尘污染的行为,与行政机关进行公益诉讼诉前磋商,涉案企业采取防尘网覆盖堆料场砂石料、增加雾炮机使用频次等方式消除扬尘污染。

  4月,该院在履职中发现,该县某建材公司码头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物料,影响了行洪安全;同时堆放的物料未完全密闭覆盖,存在扬尘污染。该院迅速启动诉前磋商程序,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情形得到有效整改。

  

  图为某码头清理后复绿照片

  针对相关行政部门在破坏长江生态资源监管环节存在的监管盲点堵点,该院充分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能,2020年以来,共立案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67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27份,目前已收到行政机关回复26份,检察建议事项整改落实到位26项。

  深化综合治理 融入整体格局

  “我以为捞点鱼虾自己吃没什么事,都是嘴馋惹的祸,以后再也不会违法捕捞了……”在接受蕲春县检察院检察官讯问时,一起非法捕捞案的犯罪嫌疑人黄某忏悔不已。因犯罪情节轻微,检察机关对黄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但“我以为”,并不是破坏长江生态的借口。保护长江水体健康、保障长江水生态系统良性发展,仅靠单一的刑罚震慑远远不够,要彻底杜绝破坏长江生态行为,必须从源头抓起,提高群众法治观念。

  为实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的效果,2022年5月11日,承办检察官来到犯罪嫌疑人黄某所在村,对其进行不起诉公开宣告并以案释法,向群众介绍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构成,并强调国家关于长江“十年禁渔”的最新政策,普及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相关法律知识,呼吁群众共同守护好长江母亲河,通过释法说理,提升群众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和水生生物的意识。

  

  图为黄某非法捕捞不起诉一案公开宣告现场

  为形成长江大保护合力,今年蕲春县检察院与该县河(湖、林)长办建立“河(湖、林)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加强涉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线索移送,信息互通和执法、监督合力的工作重点,建立涉水、林案(事)件应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形成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同频共振的生态保护新格局。该机制形成后,该院迅速办理一起生活污水未经收集直接排入湖泊污染水质公益诉讼案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1份,诉前磋商4件。

  

  图为检察官与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对某湖泊水体进行采样

  该院还建立“专业化监督+恢复性司法+社会化治理”生态检察工作机制,通过增殖放流、复垦植绿、削填引种等方式,督促非法捕捞、非法采矿等破坏长江生态环境的被告人修复受损生态。2020年以来,该院督促相关部门增殖放流鱼苗3次5.725万尾,关停和整治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46家,为长江流域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提供“检察助力”。(来源:鄂检在线)


原文链接:http://www.hbcaw.gov.cn/fzjs/41698.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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