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中老年人信息相对闭塞、认知能力较弱、分辨能力不强等特点,针对该类群体实施犯罪,将黑手伸向养老“钱袋子”,让不少老人因此遭受损失。
近日,乐昌市人民法院就依法审结了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所涉被害人有100多名,基本都是中老年人,且近七成是年过六十的老人。犯罪分子以赠送礼品为名,引诱中老年人进行所谓的“网络平台投资”,发展会员非法牟利……
被告人刘某从2009年开始在乐昌市开了一家店,以销售保健品为业,经营多年。直到2017年,重庆某公司招商经理电话联系刘某,邀请刘某加入其公司成为代购商,宣称消费者在其保健品店内通过公司成立的互联网商城平台消费后,被告人的保健品店就会获得一定的服务费。
只要给平台拉来的客源越多、在平台消费、投资的金额越大,就能获得越多收益,刘某于是在2017年5月成为了公司代购商,并为了发展客户,在自己店里以免费送鸡蛋、面条等礼品吸引中老年人到店参加活动,通过讲课、播放视频、发放宣传单等方式,公开宣传和推广重庆公司平台。
看到有免费的礼品拿,不少中老年人没有多想,就去参加了刘某店里举办的宣传活动。据被害人介绍,每天都有五六十人到场。而也正是通过一场又一场的活动,刘某向到场的人员介绍了重庆某公司的商城平台。
以一次性消费1280元(每单消费至少1280元,且消费金额为1280元的倍数)注册成为平台会员,消费后可获得相应的积分和商品,积分又可用于兑换商品或现金为诱饵,积极发展会员在公司健康商城投资消费,并从中收取会员消费总额27%的好处费。
收了礼品后,老人们的警戒心就降低了,于是就轻信了刘某的话,想通过该平台获得所谓的“高利回报”,纷纷拿出养老钱在该平台消费、投资。期间,刘某甚至跟部分被害人强调“要将投资说成消费,否则就是违法的”。慢慢地,刘某发展的“会员”队伍达到了百人之多,非法吸收资金总额也高达180万元。
而此时,重庆某公司的违法行为被依法查获,商城平台出现异常,大家开始发现“不对劲”了……
最终,公安机关将其依法抓获归案。随后,检察机关就该案提起公诉,乐昌法院依法受理并开庭审理。经审理,法院认为,刘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继续追缴刘某非法吸收公众余款返还会员(投资人)。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以“投资赚钱”“高利回报”为诱饵,或打着“健康养老”等名义,以中老年人群体为主要对象,有针对地实施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年轻一辈要多给予老人适当的陪伴关心,帮助其提升安全防范意识,避免老人上当受骗,紧紧捂好他们的养老“钱袋子”。
法律看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人民法院报、韶关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