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未经古桂花树主管部门确认死亡并注销档案的古桂花树。擅自处理未经确认死亡并注销档案的古桂花树的,由古桂花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每株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7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批准《咸宁市古桂花树保护条例》。
《条例》规定,古桂花树经过鉴定,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级保护,并予以认定和公布:树龄在五百年以上的实行一级保护,按照有关规定认定和公布;树龄在三百年以上不满五百年的实行二级保护,由市人民政府认定和公布;树龄在一百年以上不满三百年的实行三级保护,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认定和公布。古桂花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桂花树保护情况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妥善处理。
《条例》提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古桂花树保护牌等保护标志。保护牌应当统一式样和内容,标明中文名称、学名、科名、品种、树龄、保护级别、编号、养护责任人、举报电话等内容。古桂花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支撑架、保护栏、防雷装置、视频监控等保护设施。
咸宁是闻名全国的“桂花之乡”,有2000多年的植桂历史,拥有百年以上古桂花树2362株,占全国总数90%以上。(来源:咸宁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