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雨香 黄霖) 为发泄情绪,一男子竟用打火机点燃杂货铺门口悬挂着的灯笼以及多处杂物,这一把怒火虽未造成严重后果,却也把自己“送进”了监狱。近日,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案件,依法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马某犯有期徒刑三年。
2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马某酒后逛至宁德市蕉城区菊池商厦,为发泄情绪,马某将商厦一杂货店铺门口挂的灯笼(价值人民币20元)点燃。随后,马某到对面锦福城商城点燃多处杂物,并将锦福城商城D幢西侧楼梯通道一辆废弃三轮车(价值人民币320元)上的塑料薄膜点燃,附近居民报警后,公安民警和消防人员赶到现场控制火情。该处堆放大量杂物,且毗邻商铺、仓库,居民区,居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受到威胁。同日17时,被告人马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故意放火焚烧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马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从轻处罚。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值班编辑:林少颖 审核:方琮 高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