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霖) 日前,宁德蕉城法院审结一起因收购走私柴油而引发的洗钱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叶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连某甲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20年7月,被告人叶某从何某某处租赁一搜油船(俗称“小巴”),并雇佣被告人连某甲及连某乙、连某丙运输成品油。2020年10月21日,叶某经与境内船舶(俗称“中巴”)人员联系后,约定以每吨3000元的价格购买60吨走私柴油。随后叶某将18万元现金交给连某甲,并由连某甲等三人驾驶“小巴”前往约定的西洋岛附近海域接驳走私柴油。当日18时许,连某甲等人抵达约定海域,通过电话联系和闪灯的方式与“中巴”人员进行接头,并从对方油船上接驳60吨走私柴油,连某甲将18万元现金交给“中巴”人员。当晚,连某甲等人运输走私柴油在鸡公山附近海域被宁德海警局执法人员抓获。2020年11月18日,被告人叶某主动到宁德海警局投案。
经相关部门检验,本案查扣的成品油重量为79.02吨,价值共计33万余元。经宁德海关计税,本案涉嫌偷逃税款16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叶某、连某甲明知涉案柴油系走私犯罪所得,仍提供现金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已构成洗钱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综合各被告人犯罪情节,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值班编辑:林少颖 审核:方琮 高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