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福县检察院对2起交通肇事案和1起故意伤害案作出不起诉决定,为切实做好不起诉案件“后半篇文章”,承办检察官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规定,分别对3名被不起诉人在公开宣告不起诉决定时进行训诫教育。 “你要珍惜法律给予的机会,对法律心存敬畏,深刻认识自己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好好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知识,积极参加法制宣传、交通志愿服务等公益活动,用你自己的教训去警醒身边人,避免类似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交通肇事案的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向检察官作出承诺“感谢检察机关给予我改过自新的机会,经过训诫教育使我更加深刻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今后我将切实引以为戒,主动参加社会公益服务,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随后,其他两名被不起诉人也相继表态,并作了深刻的忏悔发言。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逐步完善,不起诉案件数量逐年上升的大背景下,此次训诫教育活动是安福检察做好不起诉案件“后半篇文章”的生动实践,既达到了教育、惩治和预防犯罪的目的,又节约了司法资源,实现了司法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接下来,安福县检察院将依法能动履职,尽快制定出台相关工作指引,切实规范做好不起诉案件非刑罚处置措施的适用,让不起诉后的处罚,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