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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积极主动履行者依法给予“信用激励”

发布时间:2022-08-26 来源: 安徽长安网 作者:佚名

  近日,马鞍山中院制定出台《关于推行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和《关于推行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激励机制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办法(试行)》,积极构建正向激励和信用修复激励机制。

  《方案》明确,对于当事人积极、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依法给予“信用激励”。“信用激励”措施包括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依法适当减免案件受理费,将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当事人信息推送至地方市场管理、税务等部门和金融机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升其社会信用评价,激励措施可多项同时享用。

  据了解,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将问题解决在“执行前”,要求当事人自觉履行在先,强调立案、审判与执行多环节、多部门衔接配合,规定了加强自动履行引导、加大诉讼保全力度、降低公告送达比例、加强自动履行评估等11项具体举措,全方位引导督促当事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从源头上控制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信用修复激励机制重在将问题化解在执行中,允许当事人纠正失信行为,从而促进执行案件的根本解决,即将被纳入以及已经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愿望,为提高其履行能力,可以正当事由向执行法院申请信用修复,重新激活被执行人履行能力。为确保信用修复过程中的程序正当、公平公正,马鞍山中院共对被执行人设置5类9项评分项目,其中涉及配合处置财产、遵守限制消费令等内容,评分达到100分,可暂停对其适用信用惩戒,包括暂不发布或在失信名单中屏蔽或删除失信信息、缩短失信惩戒期限、解除出入境限制、解除与提高履行能力相关的限制高消费等。

  自动履行机制的推出,并不意味着对失信者的纵容。信用修复后,法院将对信用修复者实行滚动式审查。对于假借信用修复之名转移财产、拖延执行等行为,将被视为以其他方式抗拒执行,法院将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其进行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将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金磊)


原文链接:http://www.ahcaw.com/ahcaw/content/2022-08/19/content_877144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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